《齐鲁晚报》:莒县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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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07日 | ||
《齐鲁晚报》3月1日 莒县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近年来,因医疗美容、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等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事件频繁发生,造成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矛盾尖锐,极易引起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患者为博取社会同情,让专业 “医闹”大肆闹访让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医患矛盾成为难以调和的 “硬骨头”。医疗损害纠纷是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何更好的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成为值得深思的问题。值得高兴的是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实务指南。为此,莒县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三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新形势下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莒县法院2015年受理医疗纠纷案件8件,申请鉴定2件,判决、撤诉各1件,调解5件,司法确认4件,75%的案件得以诉前、调解化解;2016年受理6件,判决3件,撤诉2件,调解1件;2017年受理9件,全部判决结案。从以上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数量总体保持平稳,未出现大的波动。莒县法院发挥多元解纷效能,与莒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联合开展医患调解,绝大多数医患纠纷得以诉前化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该类案件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复杂。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部分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包括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由于医务人员手术操作不当、误诊误治、医疗器械不当,甚至出现过期药物未及时销毁仍然使用,此医疗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引发其他病症。 二是患方索赔数额远远高出实际损失。自医疗保险不断完善以来,患者选择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在治疗过程出现医疗纠纷后,双方矛盾急剧加深。尤其是患者及家属与医方在协商过程产生的二次矛盾,让“恶意”诉讼埋下了祸根。患方将赔偿数额大幅提升,从最初的几千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者要求高达100万,如原告王某诉莒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后续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100万元,与实际发生的赔偿额相差较大,患方通过高额的诉讼标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对抗,这种二次矛盾后的 “敌视” 加大了审理调解工作难度。调解不成,患方的预期期望值往往与判决结果形成较大差距,随之而来的是上诉,甚至是闹访。 三是举证责任问题一定程度上让案件处理复杂,审理周期长。损害结果发生后,患者往往缺少证据保存、获取意识,造成证据链或者补强证据缺失,未能有效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的不良风气影响下,部分患者不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在协商进程中引发打、砸、吵、闹,甚至出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不理性的“暴力”式协商让问题解决陷入僵局。同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为逃避责任不愿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部分医疗机构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的情形。有些案件涉及到更为专业的医学知识,如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的鉴定,该类鉴定短时间内无法做出,医患双方有时对做出的鉴定都不认可,出现二次鉴定的情况,使得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是证据甄别认定难度加大。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是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而病历内容繁多,大量医学专业术语成为病例的主要支撑体。患者造成损害有时掺杂原有病情与事发病情双重因素,如何区别旧病情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度成为案件审判的重要点,这种关联认定需依有专门医学知识作出判断。病例有时甚至在不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对病例进行改动。上述因素加之法官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在证据认定上难度加大。 二是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分歧。鉴定意见做出之后,医学鉴定专家往往不会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出庭接受询问,出现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不断。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大多是医学专家或者法医学专家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判断没有统一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结果难以采信。 三是医患信息沟通不畅,矛盾升级。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有效沟通,虽然在医方掌握着最为全面和充分的专业性医学知识,能对患者的病症做出全面的分析,但这些信息难以有效、全面的传输给患方,使得患者在仅能掌握片面的有限信息前提下,极易对医护人员产生不信任和对立情绪。这种信息沟通不畅让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以其自有的专业知识和医疗预期结果对该纠纷责任进行推脱,而患方难以理性面对,便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 三、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是医患双方合理采取措施对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患方要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与医方在协商中注重理性维权,不能采取过激的医闹行为。协商不成,及时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维权。医疗机构应建立医患交流平台,做好患方情绪疏导工作,让对医疗过程有疑问的患者及患者家属能够及时将意见和要求传达给相关的医护人员。注重源头预防,医疗中,若患方对治疗结果出现质疑,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时,医疗机构需及时疏导,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监管。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透明度,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等现象的发生。建立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医务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查处力度,减少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是发挥多元解纷司法效能,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调解与社会化大调解作用,将医患矛盾纳入综合调解体系中,借助多方力量最大限度缓解医患矛盾紧张度,特别是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综合案情积极向当事人解释法律,以达到其合理的预期。加大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覅解释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对医疗纠纷有明晰的认知,选取典型、有代表意义的医疗纠纷案件,到医疗机构开展巡回审理,通过现场开庭,以案说法,让医患双方从真实案例中了解纠纷产生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加强对公众医疗风险的宣传和引导,让公众理解和认知医疗措施本身存在的风险,以此不断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统一。 齐鲁晚报 通讯员 王明龙 刘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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