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的“礼法之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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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2日 | ||
柳宗元的“礼法之辩” 朱会良 一 《新唐书·列传》之《孝友传》记载,唐武则天年间,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时任县尉赵师韫所杀。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徐元庆闻知后一心报仇,他改名换姓在驿站做驿夫,伺机接近赵师韫。几年后,赵师韫已经升任御史大夫,恰好下榻于徐元庆所在的驿站,徐元庆就亲手杀掉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武则天念其孝心,打算赦免徐元庆的死罪。 但当时的朝廷谏官陈子昂,就是写《登幽州台歌》的那位著名诗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后又自首,就算是古代的壮士还有比他更好的吗?但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律法应判死刑,这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但念其为父报仇是忠孝仁义之举,情有可原,建议对其执行死刑后,再表彰其行为。“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典刑,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当时的人都觉得陈子昂的建议很恰当,兼顾情与法,于是就按此执行,处死了徐元庆,然后对其孝义进行表扬宣传,为此,陈子昂还写下了一篇《复仇议》作为国家法礼典范。 百年以降,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指出陈子昂思绪混乱,导向错误。柳宗元驳之曰:“礼之与刑,其本则和,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黷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礼坏甚矣。”对于徐元庆复仇案,柳宗元认为,如果赵师韫虐杀无辜,地方官不追究其罪责,反而官官相护,则徐元庆无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获得正义,于是转而处心积虑报仇杀人,“是守礼而行义也”,则不应对徐元庆进行处死;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本身犯罪,赵师韫杀之,这并不违背律法,则其“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徐元庆杀人而被处死是罪有应得,不应对其进行表扬,“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柳宗元也专门撰文《驳〈复仇议〉》,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反对陈子昂的观点。 二 同一个案子,存在两种判法,陈子昂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以尊重法律严明为原则;而柳宗元则秉承了儒家“以礼入法”的观念,倡导“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柳宗元认为,首先应当从法律上作出是非曲直的判断,然后再按照道义的要求来处理问题,这样就可以避免冤冤相报了。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法律也应有温度,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良法善治。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柳宗元更高一筹。 所谓法礼之辩,即国家法律与忠孝礼节之间的矛盾。从西汉以来,以孝治国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之一,所以在历朝历代都不缺少孝与法的辩论。《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尽管柳宗元与陈子昂的“礼法之争”及其《驳复仇议》对《复仇议状》的驳斥,但其中对执法者的要求都是统一、没有争议的。 在古代西方也认为“血亲复仇”乃人性本能,西亚、欧洲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也有类似鼓励复仇的内容。《圣经•旧约》记载古希伯莱法律:“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但到了十五、十六世纪,“血亲复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为法律所严禁,说明禁止“血亲复仇”成为人类进入近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三 唐朝统治者在注意到维护法的威严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对礼的尊崇。“礼律两不相失”的原则更兼顾到法的整体性和实践性。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德主刑辅”始终是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所在。唐朝统治者始终强调德礼是第一位,强调礼乐教化、仁义德政的主导地位,强调法与礼的有机结合,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既维护律的权威,又弘扬礼的精神。 在今年的“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人类文明最实质的核心即自我认识能力的提高,司法的精细度直接体现社会进步。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当代法律的最高标准应该是:既合乎理想又顺应现实,中庸合度,平衡兼顾,维护社会和谐,体现价值导向。道德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其赏罚褒贬应当保持一致、同其好恶。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应当相辅相成,才能携手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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