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调解终有“解”
日照经开区法院 吕咏梅
去年12月2日,王某亲属一行三人来到日照经开区法院,在调解书上签下了字,同意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金25万元。“谢谢你们!”素日里一向沉默寡言的王某的父亲签完字后突然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到了来自当事人莫大的信任与认可。
该案起因于一场意外事故。去年4月,王某装货后驾驶货车驶出仓库,随后停下车,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前去关闭仓库门,不料货车发生溜车,王某被挤压致死。
王某是货车车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交警部门由此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与保险公司未能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某的父母和妻儿诉至我院。
阅卷后,我感到莫名的酸楚。王某刚三十岁出头,正值人生最好的年纪,又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最小的孩子刚刚周岁,妻子又无固定工作,不敢想象这一家人未来的生活会怎样。
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时,王某亲属坚持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并不在车上,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且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应予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是被保险人,并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转化的情形,车辆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有过错,不应该赔偿。征求双方调解意见时,争议也很大,王某亲属一分不让,要求赔偿111万元,而保险公司则坚持一分不赔。
省高院对车上人员无过错的前提下,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是有明确指导意见的,但对被保险人能否转化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我翻阅已往的案例,发现观点也并不一致,且倾向于不转化、不赔偿的占主流。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王某所驾驶车辆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王某因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结论,对王某亲属一方非常不利。对于他们来说,如果败诉将得不到任何赔偿,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我将这种不利情形单独分析给王某亲属,并建议他们降低赔偿数额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后,他们态度十分坚决,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甚至偏执地认为是保险公司私下找好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我才告诉他们不利的意见,还请了某媒体的记者,提出参加庭审并全程监督的要求。为此,我们通知了记者参加旁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通过网络进行全程直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更加明确。
庭审结束后,我和人民陪审员再次做王某亲属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梳理出不同处理方式的后果,还将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案例找出来直接给他们看,一遍遍地解释和说理,王某亲属最终同意调解,并同意将赔偿金额的心理预期下调至50万元。我们将这一调解意见告知保险公司,并与其直接说明虽然胜诉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概率,败诉的话,可能需要承担100多万元的高额赔偿;若是成为案例,公司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境地,同时又将王某家庭面临的艰难现状告知了保险公司。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对王某亲属表示非常同情,经向上级公司汇报,同意支付部分理赔金,但认为理赔数额过高。我们将保险公司的意见反馈给王某亲属,在得到新的调解意见后,再反馈给保险公司。就这样,经过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十数次“背靠背”式的交换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理赔金。现王某亲属早已拿到该部分保险理赔金。该案最终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心得:
“调解之本在于用心、初心、公心、耐心、爱心、智心和德心”,这是湖南永州市人大代表、零陵区人民法院陪审员陈萍总结的调解心得,也是我在调解案件时借鉴的宝贵经验。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调解是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也是每名法官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但调解不是欺瞒、不是哄骗,更不是和稀泥,调解人员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调解工作,还要本着切实为民办事的态度、真正化解矛盾的原则,调解终能达成,矛盾也终会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