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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5日

立案指引

一、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

1.范围

民商事一审、上诉、申请再审案件;行政一审、上诉、申请再审案件;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案件;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2.方式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24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手机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诉讼服务渠道,申请线上立案申请。

(二)现场立案

1.范围

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申请支付令等其他暂未开通线上立案服务案件,当事人不便自行网上操作而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案件。

2.方式

本院为当事人提供线上自助立案设备;本院收取书面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对需要网上立案服务人群,工作人员提供现场立案服务。

(三)跨域立案

1.范围

非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

2.方式

当事人可携带立案申请材料就近选择向本院提出跨域立案申请,本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按照跨域立案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上传材料,并通知管辖法院。

(四)跨境立案

1.范围

本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

2.方式

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由本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并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二、立案登记

(五)登记审核期限

除涉外、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外,本院3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六)诉前调解流程

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本院在“分调裁”平台编立“诉前调”案号,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组织收到诉前调解案件当日指派调解员。调解员收到委派调解材料后,5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期限届满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调解员当日办理调解终结手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退回并告知本院。本院接收案件材料后,登记立案。

(七)诉讼费缴纳

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选择网上缴费模块扫码交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进行缴费,也可通过缴费码银行柜台缴费,还可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日照开发区法院”输入缴费码交费。缴费成功后,12368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网址和校验码,当事人可根据提示自行打印电子票据。

三、退回立案情形

(八)起诉材料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退回立案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或补正信息:

1.当事人录入的信息项填写不全或有误的;

2.诉状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3.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连续或与案件无关的;

4.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者没有当事人本人签名、捺印、盖章的;

5.线上材料或提交电子材料无法打开的;

6.重复提交、重复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7.其他不符合起诉材料情形的。

对于明显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

四、立案查询

(九)查询途径

当事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查询,也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查询及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查询。

(十)查询内容

本人案件所属案号、案件登记号、承办法官等内容。

五、保全申请

(十一)申请方式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登录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或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保全申请。

(十二)诉前保全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又同意诉前调解,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先予裁定保全,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十三)诉中保全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及之后申请诉讼保全的,立案后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和处理。

(十四)仲裁过程保全管辖法院

仲裁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为本院辖区的,本院予以受理。

六、上诉立案

(十五)立案审查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起上诉,本院在3日内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向当事人发出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同时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七、立案须知

(十六)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7.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现以上内容的立案申请,本院不予接收,并视情形追究责任。

(十七)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基本相同的系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先与本院立案庭沟通后再进行网上立案,便于及时审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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