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学园地

分期付款,诉讼时效和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3日

分期付款,诉讼时效和利息如何计算?

孙伟力  梁启兵

【案情】2011年5 月,原告刘某与被告临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一批建材用于被告工程建设。至2011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 14.8万元。后双方就付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临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 12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 2012年 6月 30 日前支付 6万元,剩余 2.8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对延期付款的利息问题未作明确约定。后被告在三个时间点分别偿还原告货款6万元、3万元和 1.8万元,剩余款项虽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并分期承担违约利息。被告辩称,只同意偿付第三笔未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第二笔款项已过诉讼时效,本金和利息均不予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分期付款约定,诉讼时效和利息应如何起算产生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第二笔货款的还款截止时间为 2012年6月 30日,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对该笔欠款及利息不应支持,仅支持第三笔欠款及至起诉日止的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讼争债权是一个整体,分期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算,因此第二、三笔欠款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均有权提出还款请求。但在利息请求方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承诺还款的不同时间分别起算利息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讼争债权是一个整体,那么利息损失也不应分别起算,所欠第二、三笔债务的利息应自第三笔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一并计算。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是典型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案件。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是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它与定期给付债务案件有较大区别。定期给付债务,是指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年付租金,那么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承租人都要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其在单位时间内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因而在每年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考虑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笔债务,有可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信赖关系或是亲属关系,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从而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应当尊重交易实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考虑到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反而徒增当事人讼累,导致司法不经济。
    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时,该债权即已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再因时间而发生变化,符合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特征。被告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讼争债权,原告并未丧失其对4 万元债权的胜诉权。而其利息损失,亦应从第三笔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日止。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秦皇岛路57号 电话:06338033312 邮编:27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