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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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 ||
鲁法案例【2024】23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下方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6国道行驶时,碾压到一块小石头蹦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头部,造成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周某、孙某均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周某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孙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孙某。孙某驾驶电动车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驶,对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故周某应对孙某受伤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一方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针对该类型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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