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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开发区》:未买交强险被定次责如何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03日

  《今日开发区》2014年9月2日

未买交强险被定次责如何赔偿

  [案情]

  2014年1月一天,某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车辆在下班途中,不慎撞倒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腿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4月2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68000元。经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

  [分歧]

  对李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仅负次要责任,应依照责任的主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分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医疗救治。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原则不同,商业险采用有责赔付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不论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王某诉请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均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如果被告李某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王某的上述损失。但是,因为李某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原告王某不能依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李某全部承担。

  (孙伟力   金  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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