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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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动态管理终本案件的几点思考
徐建军
执行终本案件的管理由于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范,各地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不尽统一,管理缺失和管理失当普遍存在,可谓法院的工作难点之一。尤其是在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运行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未能结合终本案件的工作实际,将终本案件妥善纳入管理范围,不能不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弱项和短板。如何将执行终本案件纳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录入,从而加强终本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笔者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经历提出几点粗浅想法,以期更深讨论和更佳见解。
一、目前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管理终本案件的问题与不足
当前人民法院管理执行案件的网络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都纳入到这一管理系统中,但终本案件如何在这一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目前并无明确具体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意图通过执行恢复案件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管理,但这种做法存在如下问题和不足:一是非强制执行行为的执行工作无法及时纳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比如接待当事人笔录、照片,财产线索的审查核实,查找当事人下落的材料、照片等琐碎散乱的执行工作不宜通过执行恢复案件进行管理;二是查扣冻等执行行为在终本案件中频繁实施,如果每次都要进行执行恢复立案方可实施,则执行恢复案件数量过多,管理工作不简洁显杂乱;三是将终本案件中的强制执行行为通过执行恢复案件来管理,人为增大了终本案件的工作量,加重了终本案件的工作负担。比如终本案件拘留被执行人一次,为此如果执行恢复立案一次的话,则除了实施拘留行为外,执行法官还要增加立案、约谈、结案等流程事项信息录入等管理工作,必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些环节事项非必要投入精力。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必须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管理,这是毫无争议的,同时终本案件的管理也要克服目前的缺陷和不足,既能够将日常琐碎众多的终本案件执行工作悉数纳入、“一网打尽”,又要避免增加多余事项流程,负担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外,目前执行案件管理系统部分管理功能运行僵化,不利于终本案件的管理需求和推进执行,也应改变。基于这些考量,笔者遂有以下想法。
二、变革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创新设立单独的终本卷宗模块
设立单独的终本卷宗模块,强化部分办案功能,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加强对终本案件的有效管理。
一是设立单独的终本卷宗模块,运行录入和管理终本案件信息和材料的功能。笔者主张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可在首执案件终本后增设终本卷宗(电子)模块,这一模块依附于首执案件,是首执案件终本后必然跳出和延伸的管理模块,负责对终本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在终本案件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这一管理模块应允许始终开放运行。终本案件的接待、调查、采取执行措施等文书材料和照片可以随时和及时扫描上传后存入该终本卷宗模块相应的目录内。终本案件终本后的查扣冻等执行文书自然沿用首执案号,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和上网公开。终本后的其他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法院制作录制的,都应随时、及时上传和扫描,存入终本卷宗模块中;到位案款则可录入案款管理系统。
二是始终开放终本案件的网络调查功能。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运行实际,首执案件终本后两年内可由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后台进行网络调查,但执行法官则在案件终本后无法使用网络调查功能。执行实践中,多有申请执行人在终本两年之后请求进行网络调查的,目前解决办法则是恢复执行。对此笔者建议,首执案件终本后的网络调查功能不应关闭,而应对终本案件始终开放,许可运行,以便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回应当事人需求。采取执行恢复办法虽可满足网络调查,但因执行恢复案件其他流程事项多,必然投入不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执行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不强。为避免滥用这一功能,可以以一年两次为限,倡导半年查一次。
三是终本案件的信用惩戒应许可解除和再惩戒。目前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在首执案件终本时,必须满足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前提。但这一做法过于刚性,不够灵活。因为终本案件有一种情形是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终本的,此类执行案件确实有双方当事人并不要求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况,但受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信用惩戒目前做法的限制,执行法官或者拒绝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或者设法将此类案件不作终本结案,而是以终结执行结案方式处理。以终结执行结案的执行案件,结案时可以进行信用惩戒,亦可不予信用惩戒。但终结执行这种结案方式,属于纠纷得到实质处理的结案方式,本意包含案件无须执行和无须恢复的意思,如果是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或者延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不能排除案件继续执行、恢复执行的可能性,故此种情形按照终本方式结案比较符合结案方式的规范。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终本案件,除了应许可在终本时可解除信用惩戒,而且在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后亦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终本后许可进行信用惩戒。在信用惩戒问题上,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应给予执行法官灵活的执法权,以便更好服务当事人。目前为解决以前没有进行信用惩戒的终本案件,只能采取执行恢复方法,但这一做法如前所述,投入过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用于不必要的事项中,浪费了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所以应该予以调整和完善。为避免这一功能滥用,终本案件从首执算起无论进行信用惩戒还是解除信用惩戒均以两次为限。
三、改革完善终本案件执行恢复案件管理
加强终本案件管理必然无法回避执行恢复案件的管理,可以说执行恢复案件本身也是终本案件的组成部分,本文对终本案件的管理提出个人观点,自然也影响到执行恢复案件管理现状的改变。下面就执行恢复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笔者也简述一下个人不成熟的想法。
一是终本后案件无拍变卖情况而执行完毕的无需要办理执行恢复立案。目前许多法院的一般做法是进行执行恢复立案,包括笔者法院,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形无须执行恢复立案,只须管理好终本卷宗和案款收取支付工作即可。首执案件终本后经过后期执行从而执行完毕的终本卷宗必须包含终本后执行完毕结案文书和送达材料,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上必须解除信用惩戒、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其他终本后的案件材料必须完整扫描、上传、归档,同时案款记录要完整。终本案件经过后期执行完毕的,通过终本卷宗模块录入信息、管理档案材料,不再执行恢复立案,更有助于避免重复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终本案件执行恢复立案的主要前提条件是有执行财产需要通过网络拍卖变卖处置。终本案件主要通过终本卷宗模块予以管理,尽量不予执行恢复立案是笔者本文的主要想法和出发点,但终本案件仍有部分是需要执行恢复立案的,这部分必须执行恢复立案针对的情形主要是执行财产必须通过网络进行拍卖变卖处理,故终本案件执行恢复立案的主要前提条件是有执行财产需要通过网络拍卖变卖处置。没有网拍处置财产的,原则上不考虑执行恢复立案,只通过终本卷宗模块进行管理,以便更好提高工作效率。执行恢复立案必须关联首执案件信息,同一案件多次执行恢复的,执行恢复案件相互之间不必关联。
三是终本案件执行恢复立案的标的额应按拍卖变卖财产的价值数额予以确定。目前上级法院规定是按首执案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确定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应按拍卖变卖财产的价值数额予以确定。终本案件因为处分财产需要,存在多次执行恢复立案的可能,如果按照未到位数额确定恢复案件的标的额,必然导致统计数据重叠失真。举例说明,某金融首执案件标的额为1000万元未到位而终本,恢复执行两次,第一次拍卖车辆一辆执行到位50万元,第二次拍卖房产一处执行到位300万元,按目前做法第一次执行恢复立案标的额为1000万元,第二次为950万元,本来首执案件未到位的标的额为1000万元,而按照目前累计统计方法,同一个案件的执行恢复案件的标的额则累计为1950万元,明显高于首执案件标的额,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此外统计执行到位率的数据也会失真,以上例为例,经过两次执行恢复,按笔者理解执行恢复到位率为100%,实际执行到位率应为35%;如按目前统计方法则执行恢复到位率为17.9%(350万元÷1950万元),则比实际执行到位率35%更低,明显不符合案件事实。
四是终本案件执行恢复的结案方式应有两种:即执行完毕和终结本次执行恢复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笔者认为终本案件执行恢复的结案方式只有两种:即执行完毕和终结本次执行恢复程序。执行完毕方式包括拍卖成交情形、变卖成交情形、拍变卖不成但以物抵债成功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恢复程序方式只针对拍变卖不成以物抵债也未成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恢复案件主要运行的是法院网络拍变卖流程和程序,解决需要拍卖变卖财产的需求,执行恢复案件的执行完毕并不一定意味着首执案件执行到位和执行完毕,只表明本次执行恢复涉及的财产处置完毕,本次执行恢复案件执行完毕;如果执行恢复案件执行完毕完成了首执案件的执行到位,则要做好两案的信息关联记录,确保首执终本案件从终本案件库中删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未完成首执案件执行到位,但执行恢复拍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成功的案件结案方式确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合理,应该改变。
五是终本案件执行恢复未处置成功的财产返还应特别记录。执行恢复案件对于没有拍变卖成交和以物抵债成功的情况,必须做好动产返还交付工作记录,包括制作必要的解除财产查封扣押裁定书、返还交付财产清单。如果返还交付财产需要协助单位履行的,则可向协助单位或者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从协助单位领取财产。涉及不动产的,注意做好返还不动产的产权证书记录工作即可。其实返还财产必须记录留痕的要求也适用于首执案件,这也是以前法院工作不足和当事人信访促使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四、加强终本案件的纸质卷宗管理
这一问题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关联不大,但确是终本案件管理无法回避的问题,故也简单谈谈个人想法。笔者认为终本案件的纸质卷宗封皮可标明“终本卷宗”字样,或者在卷宗封皮加盖有“终本”字样的印章(仍然使用首执案号),以区别首执案件纸质卷宗。在装订终本纸质卷宗之前,为避免卷宗材料磨损可装入档案袋,以一案一袋为原则。卷宗材料不足100页的暂入档案袋,超过100页的必须装订终本纸质卷宗完成扫描上传然后归档;档案袋也应建立目录,尽可能集中统一保管,查阅借用档案袋的要做好相应工作记录,确保卷宗材料不遗失。办理终本案件的执行人员,日常应妥善保管和整理案件材料,随时、及时将案件材料扫描上传至终本卷宗模块,材料厚多的及时装订终本纸质卷宗归档;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移交终本案件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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