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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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审理的案件成百上千,面对的当事人形形色色,我常常思考一个问题:法官的使命是什么?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幼时的我,认为包青天就是好法官的典型代表。初入法院时的我,也一直秉持着幼时的理念,认为能明辨是非,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的法官就是好法官,毕竟法官就是断案的,只要居中裁判,做到公平公正,就足够了。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见识的增多,我越来越认识到,仅仅做到公正,真的不能算好法官,甚至也不是群众心目中的合格法官。新时代赋予法官更多的内涵。
廉洁是法官的底线。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东汉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污染,就是廉洁。自古至今,都视廉洁、清廉为法官应该具备的必备素质和道德准则。廉洁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司法不廉是法官的最大耻辱。法官手中拥有审判权,必然会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血淋淋的现实告诉我们,诱惑无处不在,陷阱比比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那些倒在我们身边的人让我们痛心,更让我们警惕。从他们轨迹我们不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贪念来源于权力,由权力转变为权钱交易。作为一名法官,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业,时刻警钟长鸣,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坚持廉洁自律,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不枉法裁判,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如果法官不清廉,即使作出的是明辨是非,公平合理的判决,其公正性也会受到怀疑。因此,廉洁,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底线。
公正是法官的根本要求。
公正即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国家和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也是人类亘古不变的永恒追求。作为掌握司法权的法官而言,办案的目标就是实现公正,定分止争。对于司法而言,公正既包含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也要求审判过程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重要保障。现代社会,人民通过法院解决各种纠纷,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那法律在人民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了冤屈没有说理的地方,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肉强食,公众就会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依法治国就会失去基础,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次不法的行为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可见,作出公正的判决,是对法官的根本要求。熟练地掌握法律,娴熟地适用法律,这固然是法官公正判决的必要条件,但仅仅这些,还远达不到公正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好法官,应当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深厚的专业素养。人文素养,按照李汉昌先生的论述,是指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指示,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而形成的一种人的内在品质,这种品质外化为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看问题时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理性地对待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冲突,善于跳出自身的利害得失,有开阔的视野,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宽厚地对待他人等等。专业素养,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作为法官,只有具备了常人无法企及的高素质,才能更好地做出公正的判决,也才能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和接受。因此,公正,是法官的根本要求。
善良是法官的必备品格。
人之初,性本善。可见善良是人的天性。心存善良,就会以他人之乐为乐,乐于扶贫帮困,心中就常有欣慰之感;心存善良,就会与人为善,乐于友好相处,心中就常有愉悦之感;心存善良,就会光明磊落,乐于对人敞开心扉,心中就常有轻松之感。总之,心存善良的人,总会始终保持泰然自若的心态。作为法官,更应该具有善良的品质。
古罗马法学家曾言“法乃公正善良的艺术”。英国大法官培根也说过“法官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慈悲的眼光对人”。法官的善良体现在法官要有一颗司法为民的心,要时时刻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要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对待当事人时,能耐心细致的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意见,注重他们权益的保护和实现;能雷厉风行,穷尽一切措施,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能心平气和地对待当事人,将他们不理解不明白之处用他们能听得懂的语言一一告知他们;对当事人要有怜悯之心,将他们视为亲人而不是仇人,把群众的疾苦冷暖放在心里,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让每一个到法院诉讼的人都能感受到法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知道司法的过程就是调整利益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用善良去诠释法律,用善良去取信于民,通过善良增加法官的人格魅力,从而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善良,是法官的必备品格。
我相信,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要我们守得住廉洁的底线,秉持一颗公心,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秉持一颗善心,善良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那我们就一定会是无愧法官称呼,无愧光荣使命的好法官!
(作者:蒲娜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海路99号》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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