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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在助推法治梦中担当作为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4日

  

  习近平同志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开展主题教育“就是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筑牢党长期执政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作为一名法官助理,我认为,应当以“位卑未敢忘忧国”的使命与担当,践行好“司法为民”职责,在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

  一、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练就普法、析法基本功。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实现法治梦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参与广度直接决定着法治梦的成功与否。所以法治梦的伟力同样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我们知道,法律纷争的根本原因是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也是我们宣传法律,交流对法律认知的最好时机。所以学会做人的工作应当是法官的基本功,要通过法官自身具有的优势、条件和工作便利,将法治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要通过开展活动,认真研究与群众沟通、与群众交心的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是对当代法官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争面子。法官要学会揣摩当事人的心理,跟当事人多交流、多倾听,找准做群众工作的突破口。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事人找不到“关系”,疏通不了“人情”,个别当事人就会在心中预先设定法院、法官“性本恶”,从而排斥法官析法和沟通。我们经常会遇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的案件,但当事人仍然上诉,并且在法庭上往往情绪激动,寸步不让,无理争三分。针对这种情况,除了正常的审理、保证程序上公正外,我们应将更多的时间花在庭审之外,学会以平等的姿态与当事人沟通,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做好“说和”或居中裁判的工作。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欠款的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自称受到一审法官的不公正对待。二审中对法官抵触情绪很重,在法庭上就公开表示,二审即使维持原判也不服。因为庭上双方分歧严重,无法做化解和疏导工作。庭后,我让当事人到办公室,因当事人都是外地人,一上午庭审没有喝水,我及时给他们递上茶水,在和颜悦色中慢慢引导到双方分歧的焦点,从老百姓的常理和法理对案件进行解剖,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见我如此地理解和尊重他们,立马火气就消了,并称:“我一直感觉法官架子很大,板着面孔、老是呵斥当事人。我觉得你跟别的法官不一样,一点都没有法官的架子。就凭这一点我听你的,你说怎么调解都行”。结果是在轻松和愉快中将案件调解了。这个案子也让我深思:实际上,许多当事人不是不相信法律,而是法官不会将法律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诠释给他们,当事人不是不尊重法官,而是许多法官的做法不值得当事人尊重。陈燕萍曾说:“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是对法官做好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最好概括。所以,做好审判工作,不能止于三尺审判台,要练就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这对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实现法治梦,意义重大,使命光荣。

  二、要以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每个案件都成为普法案例。英国一位法官说过:“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的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若真这样,老百姓就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全社会尊重法律、依靠法律维护自己权利就会蔚然成风。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才能赢得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对每位当事人来讲,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还要长时间生活在对案件的期待与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折磨与无奈,将更多的火气发到法官身上,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更影响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心。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上诉人经营一家个人公司,经过一审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又上诉,历经三年多,上诉人疲于应付,筋疲力尽,将许多精力花费在起诉、应诉、取证、质证等程序上,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奔波在各级法院之间,基本上没有完整的时间经营企业,因此对法院、法官产生了抵触情绪,认为法官在拖延办案,也就等于袒护当事人。在上诉到二审法院前,就不断地通过找关系或向法院领导和市人大信访、上访等方式,要求法官当断则断,公正审判。因此,上诉人带着情绪来参加二审诉讼,在法庭上几次都情绪失控,我不得不多次提示当事人注意控制情绪。经过庭审和取证,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被上诉人不得不承认是虚假诉讼。最后经过调解,历经三年多的官司画上句号。虽然经过反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但是上诉人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并不满意,当事人对法院、法官形成的不良看法也是短时间难以彻底改变的。这件案子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公正办案本来是法官的天职,现在当事人却通过各种途径要求、督促法官公正办案,这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嘲讽,也令我们身为法官者感到汗颜。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放过任何存疑之案、不偏袒任何人情之案,不办理任何违纪违法之案和超审限案件。如果法官自己办的都是糊涂案,不仅会伤害了一方当事人,而且即使赢了官司一方的当事人也不会佩服你,尊重你,反而会看不起你。作为法官只有办明白案、公正案,才能挺直腰杆,才能面对各种压力坦坦荡荡,理直气壮,才能最终赢得各方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

  三、要办明白案,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学习中打官司,在打官司中提高法律素养。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而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是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长期以来,部分当事人受法律知识限制,不了解法律常识,对诉讼程序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对打官司茫然无知,这不仅影响了诉讼进度,而且也影响了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有甚者,许多当事人到法院感到无助,甚至紧张,不知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面对上述情况,法官切忌发火、训斥、嘲笑,要心怀感情,真心实意为当事人解疑释惑,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有时,对当事人好一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就会配合多一些,甚至主动配合法官工作。我在办案过程中,从来不是“只见案件不见人”,而是花更多时间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对等交流,通过人格魅力和法律素养来感化和感染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实际上老百姓,尤其中国的老百姓,由于受到传统思维和现实诉讼难等因素的影响,是最不乐意打官司的。许多人之所以走到法院确实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在审判中,我经常碰到一些当事人确实不是故意缠诉,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说一些让人感到法律意识匮乏的话。碰到这样的当事人,判决书无论写得多么无懈可击,认定事实无论多么清楚,他都不会理解,判决的社会效果就会很低,甚至造成当事人对法律、法官更加不理解。碰到这种情况,法官就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主动向当事人做法律上的普法工作,让老百姓从法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决不能让老百姓感到是葫芦僧判葫芦案。有一个案子,当事人在起诉第一笔货款时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已经得到了支持,在起诉第二笔货款时将利息要求提高了,同时要求法院再支持第一笔货款的利息。这在法律上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当事人不明白,称既然第二笔的能支持,第一笔也应当支持。在此情况下,我没有简单地用法律原则回答他的疑问,而是从法律的既判力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告不理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讲解。最终,虽然当事人心有不甘,但还是从法律上明白为何不支持他的原因,最后跟我说:“好吧,我听你的,就算是我交学费了吧。”之后,当事人再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坚持。我想,当事人不是不想听法律、不想学法律,也不是痛恨法律,而是我们没有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情绪中将法律用老百姓喜欢的语言和方式传导给他们。事实上,只要我们在工作中自觉增加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主动性,只要用心、用情在依法办案,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没有解不开的“结”。

  四、要通过案件审理,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都知道一句话是: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因为,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任何司法信息的发布披露,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法治梦的最大语境不是国家,而是人民,只有人民自觉地守法,敬畏法律,法治梦才能真正实现。在契约社会,规则必不可少,在人权面前,法律必不可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执法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每一个执法者都身肩使命。执政者如何执法,浸润在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最直接的行动传递着法治建设的脉动。作为法官,必须时刻警示自己,我们不仅拥有审判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承担对社会和人民的责任。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日常交往中,我们经常听到群众对法院、法官的负面议论。对此,我们应当辩证看待。实际上,老百姓不是不相信法官,而是个别法官的做法确实不值得老百姓尊重,许多人不是不相信法院,而是个别错误判决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当然,当事人与法院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如何破解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对此,周强院长指出:“要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难题入手,从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实现工作的新发展。”这对新时期法院、法官做好司法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许多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但是他们认了,他们经常对我说的一句话是:官司虽然输了,但我们遇到了一位好法官,一个好人。实际上,除去法官的身份,我们就是一老百姓。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身份。在办案中,我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当事人,包括律师的关系。我第一次与当事人沟通的时候,注意用平等的身份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身份,用和缓、温暖甚至幽默的话语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用当事人熟悉和乐于接受的方式跟他们交流,使之信任并乐意配合我的审理工作。生活中经常听到有的法官对工作失去了热情,面对日复一日的矛盾与纠纷筋疲力尽,不愿费心、费力、费神, 开始对当事人漠不关心,麻木不仁。法官决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们眼中的小事,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就是天大的大事。所以,法官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更好地维护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为法治梦传播正能量、好声音。

  五、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俗话说:“良言一句三春暖,冷语伤人六月寒”。李素丽说过一句话“我是一个善良的人”,曾经温暖了多少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将纠纷交到法院处理,就证明双方已经存在分歧或无法通过正常的民间途径解决,一旦将官司打到法院,本身双方就心中有气,在此情况下,法官就是灭火器,而不是点火器,所以要给当事人适当地抒发情绪的机会,同时在宣泄情绪的过程中,也正是法官进一步洞察案情的过程。许多案子我之所以能够对全部案情的来龙去脉更清楚,就是在倾听当事人宣泄的过程中的意外收获。所以,不要不给当事人宣泄的机会,相反,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主动引导当事人将情绪宣泄出来,把要讲的话全讲出来。这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做到的。所以,在当事人宣泄情绪的时候,我全神贯注、态度温和地进行倾听,在表示对当事人宣泄情绪合理性进行肯定的,并对当事人表示理解,这是获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途径。在获得当事人信任后,化解矛盾工作就会迎刃而解。有一个案子,我几次通过代理人调解都不成,最后我要求见一见当事人的负责人。见面后,我发现负责人是个帅气的年轻人,我握着他的手开玩笑说:“这么年轻帅气的经理,将来会有大的发展。”正是这句话,年轻人听后很高兴,一下子拉近了距离,跟我谈了许多纠纷的来龙去脉。最后,他跟我说,来时本来想好了坚决不退步,既然在法官面前都说清楚了,我心里也没什么了,怎么也得配合法官调解。工作中,我发现个别法官只凭阅卷和法庭审理就做出判决,不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有的时候可能失去了最终通过沟通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机。所以,虽然证据和法条都冷如铁、坚如冰,但法官并不是不食烟火,要学会换位思考,时刻把尊重、关心、理解当事人放在第一位。我的体会是:人心都是肉长的,都乐意听好话、软话,只要把当事人的心门打开,把顺耳话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能破除当事人的疑虑,配合法官工作。若心门不打不开,别人就进不来,法官的话再怎么有道理也听不进去,就实现不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共鸣,自然无法案结事了。多年的经历告诉我:首先令当事人肃然起敬的不是法官的知识水平,而是法官对待他们的态度和话语,这是他们对法官是否公正的第一印象。

  当然,我们每个人所做的工作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法治梦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我相信,只要每个人不忘法官的初心,牢记司法的使命,永不放弃,就一定会积水成渊、积土成山,中国人民的法治之梦必将成为现实!

  (作者:逄明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海路99号》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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