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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二)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三)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12.推进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 “三统一”执行管理,探索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级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

  13.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

  14.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

  15.全面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16.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17.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的辅助事务适度外包专业社会力量。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

  (四)健全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

  18.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加强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涉执信访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9.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立案审查,有条件的法院可将恢复执行,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等特定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交由执行局负责,或建立执行局参与特定案件执行立案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立案阶段提示执行不能风险制度,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加强保全立案,推广保全保险担保、执行事务中心工作机制。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由执行人员参与诉前、诉中调解,一揽子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监督和考核,防止保全措施滥用。严格贯彻裁判的执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要求,2019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出台规定,将调解和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作为考核案件质效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修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执行的法院、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等内容。制定规范诉讼费退费和追缴的管理规定,规范诉讼费的强制执行。

  20.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监管、恢复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标准和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终本案件监管和考核。建立终本案件统一定期统查、自动提示工作机制,规范案件恢复执行的管理。完善终本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并推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

  21.健全特殊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对涉党政机关、涉军、涉民生等特殊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形成常态化专项执行机制。健全军地法院执行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军地互涉执行案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完善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与党委政法委联合通报、督办约谈,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联合信用惩戒,实行综治考核,将涉诉政府债务清偿纳入预算管理等方式,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裁判。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传统节日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日常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20年底前,建立涉党政机关、涉军、涉民生等特殊案件执行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查询、汇总、督办功能。

  22.健全异地执行协作和协同执行机制。强化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健全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的全国统一协作执行工作机制,建立异地执行向上一级法院和执行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制度,切实强化上级法院的案件管理责任,加强对异地执行的协助和保障。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协调案件办理系统,协调案件的报请、证据交换、后续跟踪、督办落实等全部通过系统办理。加强协同执行工作力度,加大案件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

  23.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同时,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和行政执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补齐刑事、行政案件执行短板。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及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健全涉案财物保管、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工作程序。重点强化并推进贪腐案件财产刑的全面执行,加强涉民生案件财产追缴退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力度。结合执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行案件范围、执行规则和流程。

  (五)深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

  24.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加快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强化系统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各项要求。大力推行文档电子化和电子卷宗即时生成,实现系统对执行信息资源的智能化读取、识别,推动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回填,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支持。进一步升级执行办案系统,以信息化手段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优化执行查控、网络评估、网络拍卖、信用惩戒系统,为一线干警采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执行力度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依法依规部署执行应急系统,实现执行管理“专网+互联网”全覆盖,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加强风险提示、节点推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促进当事人、律师广泛参与执行。探索送达工作网络化办理,节约送达成本、提升送达效率。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提高执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5.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用一到两年时间全面升级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强化关键流程节点自动回填、自动控制,实现办案流程全程在线、全程留痕、全方位多层次监控。实现文书发送、财产查控、询价评估、拍卖变卖、案款发放等案件节点的可视化、标准化监管。增强系统服务功能,升级执行节点、执行期限、前置程序等的自动预警和提示功能,提升系统操作用户体验。加强移动执行工作系统建设,及时回传和存储现场执行数据、图片、视频等,推送案件信息,实现线下执行与线上系统有效对接,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移动网上办公,为执行干警外出执行提供信息系统保障。加强对被执行人拘留及相关数据的统筹管理,实现与公安机关网络联通,全面掌握拘留地点、拘留天数、拘留次数、重复拘留等数据。

  26.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制度建设,2019年底前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定位、运行机制、装备标准、运行保障等,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提供明确依据。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团队化办案中的支持、保障作用,做到事务工作办理集约化、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作用,以事项委托为基础,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事项协作,加快执行指挥应急管理系统部署,尽快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打通内、外网连接,有效解决执行指挥中心与外出执行人员、外出执行人员之间的执行信息联通问题,逐步形成覆盖全国、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响应及时、保障有力的执行指挥调度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管理、执行考核中的中枢作用,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事项和执行人员的全方位管理,强化对下督办、分级分时督办等工作机制,将各项监管职能逐步下沉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加强值班备勤,逐步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实时联动的24小时备勤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27.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利用人工智能对反馈结果作深度发掘,形成条目完备、结构简明、方便适用的查控财产反馈清单和财产线索图,便于执行法官确定财产查控方向和措施。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查控系统向移动端发展,方便干警随时随地利用查控系统为办案服务。强化系统应用,定期组织系统性的操作培训,加强对查控系统应用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强化执行干警应用查控系统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规范信息调取、使用等,明确权限、程序、责任,全程留痕,防止公民、企业信息外泄,确保查控在合法合规轨道上运行。

  28.完善失信惩戒系统。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在2020年底前完成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29.建设并全面推行执行财产评估系统。2019年在全国法院上线运行财产评估系统。全面落实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评估环节公开、透明、高效。制定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性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加快推进网络询价工作,逐步形成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新模式。制定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规则,建立科学合理、切实有效、标准统一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机制。推进询价评估系统与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系统对接,实现委托评估机构行业自律、当事人在线选取,推广使用定向询价评估系统,不断完善定向询价评估系统功能,确保询价评估工作依法规范、精准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监管。

  30.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建设。落实网拍优先原则,拓展网络拍卖使用范围,提高财产变现的及时性。建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省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拍卖财产腾退和交付、车辆违章消除等影响财产处置效率的问题。在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被执行人偿债成本,加快推进被执行人指定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制度、被执行人特定期限内赎买拍卖物制度以及被执行人以查封财产融资偿债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1.加强执行信息安全措施。严格落实网络信息等级保护及涉密保护技术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执行信息系统安全。

  (六)健全规范执行行为制度体系

  32.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全面梳理执行领域司法解释,2019年完成司法解释完善编注工作,解决执行规范体系层级复杂、关系模糊、内容冲突等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解决执行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填补规则漏洞,统一办案标准。做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33.健全执行案件督办机制。2019年底前出台规定明确执行督办案件的办理流程、时限、结案标准等,提升督办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加大督办案件办理力度,建立工作台账,专人负责、定期通报,建立责任落实和报告反馈机制,加强对督办案件的综治考核和执行绩效考核。加强信息化管理,把督办案件纳入执行指挥平台督导案件系统统一办理,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办理效率,提升监督管理效果,防范化解涉执重大风险。

  34.加强执行信访管理。加强执行信访工作考核,将“信访案件办结率90%以上”继续作为考核执行工作的核心指标之一,将信访案件办结率、化解率、案访比、进京信访比等重要指标纳入季度、年度综治考评项目以及日常考核。强化执行信访案件督办,坚持以实体化解为目标,细化执行信访案件实体化解标准。2019年底前建立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的执行信访案件台账,对未落实上级法院明确意见的案件督办到底。优化升级执行申诉信访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与执行案件办理系统、网上申诉平台、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系统等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执行申诉信访管理系统上下贯通、节点控制的监督作用,加强系统数据分析,为执行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35.加强执行款物管理。2019年底前对全国法院的“一案一账号系统”进行验收,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完成款物管理系统或财务系统与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案款到账短信通知、逾期未发放款项预警提示等功能,全面实现款物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建立案款提存工作机制,明确提存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对积压案款的集中监管。建立执行款物管理系统,在线完成财产甄别,建立网络化收付款工作机制,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36. 严肃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发挥执行约谈制度作用,对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的,及时启动执行约谈程序,督促限期予以纠正。落实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完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联合调查、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将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结果纳入综治考核。

  37.加强执行工作考核。2019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修订执行考核指标,遵循执行工作规律,突出执行工作特点,建立有别于审判工作的单独执行工作考核机制。2020年开始将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分开统计,在法院工作报告中分别表述。修改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法院执行工作部分)实施细则,将“3+1”核心指标、执行督办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合理设定加减分项目和分值,探索实行月汇总、季度通报、年终扣分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执行机构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执行队伍工作机制,将执行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七)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权威性及公信力

  38.加大财产调查力度。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报告、报告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威慑力。对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有隐匿财产、财产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坚决采取搜查措施。在信息系统未覆盖领域采用传统调查措施,加强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营业场所的调查力度。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丰富调查手段,拓宽财产发现渠道。

  39.严厉惩戒拒执违法行为。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联合公安机关尽快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拒执罪“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2021年前完善拒执罪公诉、自诉案件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

  40. 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持之以恒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整治行动,选择重点案件,采取内外联动、上下联动等手段查明事实,依法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惩戒。加强对滥用异议权、诉权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滥用异议权、诉权拖延、规避执行的处罚程序和标准。研究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具体形式,有针对性地完善财产追回等制度。

  (八)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行制度体系

  41.健全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贯彻主动、依法、全面、及时、实质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执行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形式、畅通公开渠道、加强平台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深入推进执行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准确划分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标准,明确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42.拓展执行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推动实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强制措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等在同一平台集中统一公开。

  43.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执行。2019年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参与执行的意见,多措并举提升律师参与执行的比例,建设信息化平台,为律师参与执行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

  44.打造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将执行信息公开网建设成集约化的执行公开平台,继续做好平台与法院专网内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失信惩戒系统、限制消费系统、询价评估系统、网拍平台、终本系统的对接,向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更优质的“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的渠道,完善执行线索提供和悬赏公告功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45.创新执行信息公开手段。2019年底前有条件的法院要利用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把执行流程关键节点告知当事人,满足社会公众多渠道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加快与相关部门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机制,向当事人手机推送案件节点等执行信息。

  (九)健全执行监督体系

  46.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定期邀请代表视察调研、见证执行。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效。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的管理,实现建议、提案网上办理、跟踪督办,将答复数据库与执行信息公开网对接,更大范围地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47.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会同检察机关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通报制度,把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纳入执行案件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外界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推动改善执行环境。

  48.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广在执行指挥中心下建立“执行事务中心”,搭建一站式执行事务服务窗口。畅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沟通渠道,邀请群众代表观摩法院执行工作、调研座谈,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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