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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7-10)
  • 作者:贾玉梅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2日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7-10)

案例7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扣押拍卖“阿明”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 Bank SE)与马耳他共和国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ISIM Amin Limited)等签订贷款协议,后者以“阿明”轮(MV Amin,后更名为MV Amin2即“阿明2”轮)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了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登记。2013年10月29日,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以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诸多约定,拖欠债务本息27777581.76欧元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停泊于漳州港的伊朗籍“阿明2”(MV Amin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27777581.76欧元的担保。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裁定予以准许,该行随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船舶,并于2014年5月5日得到准许。

2014年10月28日上午,来自挪威、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利比里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竞买人参加了拍卖,经过157轮叫价后,载重近16万吨的超级油轮“阿明2”轮以人民币3.24亿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船舶价值巨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竞买人也多为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维也纳领事公约,及时通知船籍国驻华使领馆。积极协调外轮代理、边检部门,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满足中外竞买人实地察看船舶的要求。严格依法裁定、果断执行、认真负责、细致周到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也充分树立了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案例8

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9月6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协议,承租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海芝”轮,租期为1年+1年+1年,由五矿公司选择。2000年11月,双方达成还船协议,五矿公司将“海芝”轮交还龙珠公司,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3483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二)裁判结果

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海芝”轮。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汀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OCEAN LINK SHIPPING 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在海口港监办理了船舶光租登记,属海关监管船舶。“海芝”轮扣押后,五矿公司、船舶抵押权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全体船员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商定由船长作为代表起诉讨要工资;海口海关申请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过程中,扣缴相关税款。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以2338万元(含税款)成交。在优先拨付诉讼费用、国家税收、船舶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由各债权人依法受偿分配。

(三)典型意义

一是以具体案例明确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较好地衔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程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海芝”轮光租入境,属于海关监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卖转为国内船舶时,依法缴纳相关国家税收(包括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和光租税共计4762785.75元),且该笔费用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本案在妥善分配处理多项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海关监管制度。

案例9

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TENYU SHIPPING S.A. PANAMA)所属“天裕”(TENYU)轮于1998年9月装载3006吨铝锭从印度尼西亚库拉天琼港起航前往韩国仁川港,1998年9月27日,船、货及船员全部失踪。1998年12月17日,一艘悬挂洪都拉斯旗名为“姗妮1号(SANEI-1)”的货轮,配备16名印度尼西亚船员,装载3000吨棕榈油,驶进中国张家港。经国际海事组织调查,怀疑其为失踪的“天裕”轮。天裕公司于1998年12月23日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扣押停泊在中国张家港的“姗妮1号”轮。

(二)判决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姗妮1号”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亿日元(83.3万美元)的担保。武汉海事法院将扣押船舶裁定书送达该轮船长后,“姗妮1号”轮船舶证书上记载的船东一直没有任何反应。1999年1月11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所有权确认之诉,并随后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将“天裕”轮先予返还。1999年4月6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出具的先予执行担保。1999年4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1999)武海法通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将扣押在中国张家港的“姗妮1号”轮即“天裕”轮返还给天裕公司。1999年11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姗妮1号”轮即为天裕公司所有的“天裕”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东在巴拿马注册的一家单船公司,“天裕”轮的船壳保险人是日本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货物保险人是英国劳合社,失踪船员来自韩国和中国。“天裕”轮在马六甲海峡失踪,被改头换面成“姗妮1号”轮来到中国,其上船员是印度尼西亚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韩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种文字。

通过本案中的船舶扣押与审判,有效打击了国际海上欺诈及国际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树立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赠送了“断疑案、伸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时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险人致函武汉海事法院称:贵院站在公正的立场,给予了我们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们相信凭着对正义的高度责任感,贵院已经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为中国致力于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的目标,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案例10

马绍尔群岛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申请扣押“SL-710”轮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润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在福建福安为申请人设计建造一艘57000载重吨的单壳散货船(建造船号为“SL-710”),价格3800万美元,分五期预付,每期760万美元,双方约定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仲裁庭解决。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期购船款760万美元后,以两被申请人违约为由取消合同。2009年7月,两被申请人向英国伦敦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无权取消合同、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其已依约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返还760万美元预付款及利息;或裁决两被申请人构成毁约性违约,赔偿经评估得出的损失额。2010年9月,申请人得知两被申请人准备出售在建中的“SL-710”船,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908万美元可靠担保。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扣押船舶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扣押了停泊于福建省福安市的“SL-710”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908万美元的可靠担保。船舶扣押期间,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随后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义务,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SL-710”船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从申请仲裁到承认执行往往历时数年,期间容易因当事人转移资产而使胜诉裁决不能执行。我国作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负有依法在我国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应外国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位于我国的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及时制止两被申请人对船舶的处分,促使相关外国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展现了我国海事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和胸怀,赢得国际认可与赞誉,希腊籍船东为此专程赶到厦门海事法院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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