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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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通报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令春通报全市法院2018年以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娟发布6起典型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态度,向社会公众宣传毒品的严重危害。
全市法院2018年以来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完善禁毒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至2020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06件162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8人,重刑率为29.63%,明显高出同期其他刑事案件的重刑率,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从已审结的毒品案件情况来看,毒品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2.5%。涉案毒品类型相对单一,涉案毒品主要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毒品犯罪网络化特点突出,通过网络进行联系、交易毒品的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容留他人吸毒、零包贩卖案件占比较高,不少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充当毒品犯罪的“掮客”。出现源头性毒品犯罪,审结“源头性”制造、贩卖毒品案件1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5起。低龄、低收入等群体参与毒品犯罪值得关注,18到25岁的低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人数为93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的57.41%,值得警惕。
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1:张利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源头性制毒、贩毒,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利从网上购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工具、原料化学品后,在其经营的养鹅场内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其后向多人进行贩卖。2017年8月9日,张利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日,张利共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68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63.7克,其中向被告人肖雨明贩卖甲基苯丙胺511.75克。被告人肖雨明从被告人张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又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共计511.75克,其中向被告人李影贩卖23克,向被告人崔杰杰贩卖20克。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影、崔杰杰在河北省正定县太平庄小区被抓获,日照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李影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11.22克,查获崔杰杰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18.16克。
【裁判结果】该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利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肖雨明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影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崔杰杰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成为日照地区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犯罪中涉及最多的毒品种类,打击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毒品犯罪对于本地区整体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本案是日照地区一起典型的“源头性”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案件,被告人张利自行购置制毒工具及原料后进行大量制毒、贩卖,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源头性”制毒、贩毒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体现了刑罚在打击涉毒犯罪中的威慑作用,更体现了从源头环节进行禁毒的立场和决心。
案例2:董承国、胡楠楠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承国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到湖北省武穴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返回日照进行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1 936.5克,其中贩卖给被告人胡楠楠900克,另外1 036.5克毒品在运回日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月,董承国被抓获。胡楠楠从董承国处购买900克甲基苯丙胺后,在日照市多个居民小区等场所贩卖,于2018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2.75克。被告人林飞、苏翔多次帮助胡楠楠运送毒品、收取毒资,或者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该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董承国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楠楠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飞、苏翔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林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日照市本地毒品犯罪分子频繁前往湖北、广东等外地省份大量购买毒品后运回日照当地进行贩卖,成为本地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外省市毒品流入日照的案件,被告人董承国多次自外地购买毒品后回日照贩卖,成为多名本地贩毒人员的一个重要的上游毒品来源。董承国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胡楠楠大肆在本地区向多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对以上两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既凸显了日照本地禁毒的决心,也有力打击了大宗跨省购入毒品本地贩卖的犯罪行为。
案例3:范丰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范丰波在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三黄路华东果蔬有限公司院内种植罂粟,后大量繁殖。2017年5月11日,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范丰波非法种植的罂粟658株。
【裁判结果】该案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范丰波非法种罂粟五百株以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对其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种植罂粟的案件。罂粟是我国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不论非法种植的数量多少和目的如何都不被允许。近年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凸显,必须依法遏制其蔓延趋势,增强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通过对本案的依法审判,有助于提高群众的禁种铲毒意识,营造“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良好氛围。
案例4:柳百万、柳晓杰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和快递贩毒
【基本案情】被告人柳百万在201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2017年因吸毒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其因债务压力等原因,产生贩卖甲基苯丙胺牟利的想法,遂联系具有犯罪前科的吸毒人员柳晓杰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后柳晓杰联系四川卖家杨春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将柳百万提供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及化名为“张磊”的收货人地址告知杨春。2017年9月18日,杨春(另案处理)化名“王佳”通过申通快递将甲基苯丙胺寄给被告人柳百万。2017年9月21日,柳百万到申通快递收发点领取快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快递包裹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晶体颗粒一包29.18克。同年10月7日,被告人柳晓杰在烟台市芝罘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该案经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柳百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柳晓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网络技术发展与快递行业兴起极大的方便了居民日常生活,但其身份隐蔽与非直接接触的特点也更易被贩毒分子所利用。近年来,线上支付与快递运毒已成为贩卖毒品的新途径,贩毒分子使用虚假货物信息、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快递进行贩毒、运毒,从传统的“人货合一”到“人货分离”“钱货分离”,贩毒手法更加隐蔽。该案就是典型的利用快递贩毒案件。在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与行业规范前提下,贩毒行为必将失去其“生存空间”。
案例5:王富禄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富禄在明知王志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贩卖冰毒约0.5克,牟利约50元;帮助解林、王富强、苑广海、李宜磊等人居间介绍、联系购买冰毒共计约2.8克。此外,王福禄在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解林、王富强等人吸毒,共计13人次。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富禄在五莲县于里镇被五莲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该案经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富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复合犯罪行为明显增多,此类被告人既提供了购买毒品的途径,又提供了吸毒的场所,社会危险性极大。本案就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多罪名”犯罪行为,许多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充当毒品犯罪的“掮客”,本案被告人也是充当贩毒“掮客”的典型代表。严厉打击毒品类犯罪不仅要在控吸、控源上下力气,更要在打击、管控居间介绍贩毒行为上下功夫,掐断毒品犯罪交易链的中间环节。
案例6:张同良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容留多人吸毒,且系累犯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同良于2002年4月、2011年5月、2017年1月先后三次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2017年夏天至2018年1月,张同良在岚山区某村的家中自己吸食冰毒,同时容留好友卢某、薄某锋等多人多次吸食冰毒,共计8次19人。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调查时掌握了相关犯罪线索,后到张某良家中将其抓获,搜查出吸毒工具一套。
【裁判结果】该案经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同良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张同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同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的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涉毒案件中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是自己吸食毒品的同时容留他人共同吸食毒品,现实中多人共同吸毒也极易诱发其他侵财、人身伤害类案件。另外,涉毒案件被告人中累犯比例也比较高,本案被告人就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不仅本身吸毒,而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对该类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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