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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网络查控 促调解结案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日照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种型号的钢材,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甲方需在2日内电汇合同价款的30%,供货完成后最晚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原告于2021年3月14日即为被告供完最后一批货物,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义务。截至2021年3月14日,原告共实际向被告供货4 031 066.80元,但被告仅支付2 357 811.76元,余款1 673 255.04元至今未付。
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及时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 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保全裁定后及时与原告沟通联系,并积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第一笔款项后亦及时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保全,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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