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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审判论坛22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的条件有五个:一是被申请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二是有多个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的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三是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债权;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五是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从参与分配的概念内涵与适用条件看出,参与分配适用范畴未将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这类对象涵盖予内。参与分配制度适用范围之所以将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这类对象拒之于门外,是因为当债务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法律为企业法人债权人另外开辟了一条救济自己权利的通道—那就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救济自身的权利。

企业法人具备何种条件才可以申请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呢?从《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适用的情形看,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指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的情况)。从能够申请启动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形看,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企业法人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使自身的债权获得救济。然而,现实生活中企业法人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现象极为鲜见,大批经营不善且已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仍苟延残喘在市场中。其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债权人不愿启动破产程序,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尽快实现自身的债权。同时企业法人债权人存在担心企业破产后,其他债权人参与到债务人财产分配中,从而降低自身债权受偿率,不想让其他债权人“搭便车”的心理,因而企业法人债权人申请启动企业破产的动力不足。二是企业法人担心启动破产程序后,各种债权清偿的问题叠重而来,引发企业内部诸多矛盾的骤升,增大自己对企业管理的难度。因此,企业法人本身也不愿意启动破产程序。三是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忽视破产法律制度在企业挽救、资产保值、公平清偿、矛盾化解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从而使企业破产启动受到较多的制约。四是破产案件涉及问题较多,司法资源耗费较大,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之前,个别法院对破产案件存在畏难情绪。诸如此类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启动。

针对启动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惑,理论上产生了两种解决该问题的观点:一种是建议尝试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认为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可以同时存在。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两种制度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在法理上并不矛盾。第二,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实现债权的程序,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第三,可以通过市场选择的方法来检验我们的制度,实现制度上的优胜劣汰。第四,国内外有些地区存在两种制度同时适用的先例。另一种观点是为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应该确立强制性的移送破产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在现有破产法律制度框架内,符合企业法人破产条件的前提下,能够申请启动企业法人破产程序运行的人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第二类是企业法人自身;第三类是负有企业清算责任的清算人。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人申请启动企业法人破产的前提是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启动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人主要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和企业法人自己。然而,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企业法人债权人和企业法人自身都不愿当企业破产的申请人,因此,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兑现,企业法人债权人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界,使企业破产制度的设置流于形式。

为尽快实现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债权,充分维护企业法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如下:一是注重司法联动,加大《破产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各层面对《破产法》贯通理解,提高贯彻落实《破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水平。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与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债权人加大联系、沟通的力度,释明尽快启动破产程序对实现自身债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和利害关系,消除企业法人和企业债权人不必要的担心和顾虑。三是法院执行过程中根据参与分配制度和破产制度适用的特点,研究两种法律制度在实现债权中的功能和定位问题,探索出一套兼顾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融合于一体的债权实现新模式。既能及时实现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债权,又能充分保护企业法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分配合法合理快捷有效的初衷,达到事半功倍效果。(执行局  古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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