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法院审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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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法院研究室 2020年11月24日
浅谈刑事诉讼中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最高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此规定意味着行政机关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作为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得到承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从两规定的内容看出,其虽未赋予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其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当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其前提条件就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所收集的相关行政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而且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什么原本由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却被赋予了刑事诉讼资格?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看,之所以允许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收集的某些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有如下事由:一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大量刑事案件都是由行政案件转化而来的,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具有前后相连的关系,呈现同工异曲的现象,部分行政案件存在一片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交叉地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发现这些案件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后,一般会将其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这些证据通常都不可以重新收集,如果要求侦查机关放弃这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而重新通过侦查方式收集证据,会导致大量的证据灭失,无助于刑事追诉的成功;三是行政机关对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与侦查机关收集的方式并无实质的区别,只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就不会造成侵犯个人权益的后果。因此,对这些证据的采纳不会纵容行政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中,那些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侦查中的证据,同时必须具备何种标准和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中,只有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而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笔
录证据则不宜直接转化为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这是因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客观性比较强,它们的证明力不会轻易受到取证主体和取证方式的影响。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这类证据的法律资格条件限制没有明显的差异,无论行政机关还侦查机关,只要通过合法的搜查、扣押、提取等取证方式,都可以获取到合格的实物证据。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它们的证明力非常容易受到取证主体、取证方式的影响。
为什么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言词证据向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转化持排斥态度?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对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较为繁杂的程度要求。相比之下,行政法对这些笔录的证据要求与之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侦查机关对行政执法关所收集的证据在采用上,只限于使用其中的实物证据。对其中的言词证据和笔录证据,侦查机关还要重新制作和重新收集,不能直接加以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实物证据转化为刑事侦查中的证据使用中,秉承何种证据采用标准,同时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首先,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实物证据转化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据直接使用后,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将这些实物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包括将其作为提出公诉意见、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依据。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这些证据,侦查机关不需要再进行重新收集,而是将行政机关获取的证据直接使用,这些证据与侦查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再次,侦查机关对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而不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具体证据,也不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各类笔录证据。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在向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所提交的证据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笔录证据在内,都不能转化为刑事证据。侦查机关对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载入案卷,更不能作为侦查终结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对某环境污染案所作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在案件移交后,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依据,只能另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司法工作人员重新鉴定,出具新的鉴定意见。又如侦查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关人员所做的谈话笔录或询问笔录,在案件被移交侦查机关之后,一律不得随案移交。侦查机关如要调查相关事实,只能重新讯问嫌疑人,或者重新询问证人,从而制作新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最后,侦查机关对这些行政证据仅仅是将其作为犯罪的证据,但其要转化为法院立案的根据,还需要经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方面的审查。(执行局 古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