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法院审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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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法院研究室 2020年12月22日
电缆未悬挂警示标志致人伤亡
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2019年9月,王某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行驶至某一路口时,车上货物刮到横跨在道路上方的线缆,王某某爬上车顶拉拽电缆进行处理时,架设线缆的线杆突然断裂,王某某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线缆公司在重新架设的线缆上悬挂了“架空光缆 5m 行车注意”标识。王某某亲属自认事发时车上货物高度为4.9米,而线缆公司架设的线缆低于“5米”标准致使货物与线缆相刮,且架设线缆的线杆严重老化而断裂,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线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该案在合议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作为货车驾驶员,不应超高装载货物,在货物与线缆相刮后不应私自爬上车顶进行处理,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线缆公司应对线缆进行日常维护,设置警示标识,其未悬挂警示标识,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线缆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而王某某亲属自认事发时车辆装载货物高度4.9米,大幅超过法律规定的货物装载高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备损坏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置,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而王某某在超高货物刮到线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没有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而是自行爬上车顶处理线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亦造成了本案没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王某某亲属无证据证明涉案线缆低于相关架设规范“5米”标准致使货物与线缆相刮,而线缆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中并无类似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的标准要求,王某某亲属亦未提供其他对于架空线缆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线缆公司在该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
三、超高货物刮蹭线缆的交通事故未造成王某某人身伤害,而是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擅自爬上车顶处理线缆时坠落身亡。其亲属主张系因架设线缆的线杆严重老化断裂导致王某某坠落。而涉案线缆被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刮到,势必产生拖拽的力量作用于架设线缆的线杆,导致线杆受力过大,王某某亲属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线杆断裂系因线缆公司维护不力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