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正义与无罪推定
—— 观影片《烈日灼心》有感
莒县法院 秦子茜
看完《烈日灼心》这部犯罪悬疑大片,我久久难寐,脑海里始终萦绕一个问题: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刑事法官哪个更重要?
影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七年前,四个青年偷偷闯进郊区一栋别墅,其中一个叫辛小丰的男子强奸了别墅里的年轻女孩,过程中女孩突发心脏病死亡,四个青年慌了阵脚,以为是强奸致死。于是其中心狠手辣的胖子选择一不做二不休将这家人全部灭口,拦已经拦不住了,就在此时,辛小丰在屋里发现了年轻女孩生下的女婴,为了躲避胖子的杀戮,辛小丰将女婴藏在床下。在销毁灭迹之后四个人离开别墅疯狂逃命,路上辛小丰良心发现想回去把女婴抱出,他怕荒郊野岭女婴只有死路一条。而他的提议遭到了胖子的坚决反对,胖子瞬起歹心要杀死其他三青年。就在四个人混战过程中,胖子不慎坠入湖底,三个青年以为胖子死了,就返回别墅救回了女婴。
自此以后,三青年回到家乡隐姓埋名,不娶妻、不生子,低调做人、努力工作,或许出于内疚和补偿心理,他们把全部的精力和心血用来抚养取名为“尾巴”的女婴,并当作亲生女儿照顾。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七年看似平静的生活一晃而过,刑警伊谷春最终冲破重重迷雾,通过蛛丝马迹,侦破了七年前这起灭门血案,确定三个青年就是当年的杀人犯。侦查、起诉、庭审乃至最终的死刑执行程序都进行得很顺利,没有一个疑点,没有一个人翻供。命案终于破了,伊警官如释重负,然而当年真正的杀人犯胖子此时浮出水面,对当年杀死别墅一家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伊警官一身冷汗。
为什么讯问辛小丰等人时,口供一致,全部认罪;为什么他们不是凶手,却执意接受死刑的惩罚。原因很简单,从现实层面讲,现如今活着、当年在犯罪现场、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只有他们三人,凶手已经死亡,在命案必破的司法环境下他们百口莫辩;从其内心深处讲,七年的朝夕相处他们爱“尾巴”,希望“女儿”正常健康的长大。即使真相大白侥幸免于死刑,苟且活着也无法面对“女儿”长大以后对他们的仇恨。所以三人故意寻死,以非正常的手段结束长达七年的悲剧,换“尾巴”一个干净美好的未来。这一群躲藏的“杀人、强奸”犯,实际上却以反向的姿态,彰显着人性中善的至高点、道德的最高标准,一直做着善良的“送死”行为。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知道结局的我必然会对电影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专业水准打个问号,难道犯罪现场没有第四个嫌疑人的指纹、血迹?这么多办案人员难道没有一个人试想过无罪推定?但艺术终归是艺术,如此煞费苦心的剧情无非是想引起观众对司法公正的思考和审慎。如果我是当时的办案法官,是否能预料或猜测有第四个嫌疑人的可能性?实体和程序,哪个更重要,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如何把握。作为刑事链条上的司法人员,很难识破每个嫌疑人内心的纠结,只能从现有的证据出发,在自己的大脑里去猜想、拼凑一个不完整的事实构图。犯罪现场遗留的三青年指纹、脚印,周围群众看到三青年在别墅周围出没,加之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勘查现场高度吻合,似乎判决三被告人有罪并无不当。可结局却戏剧化地揭开了看似正义命题背后的另一黑幕,让人思索万分。
在过去很长时间,我们的司法实践通常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矫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因为人类认知世界实在是太难了:犯罪现场是死的,人类科技水平以及认知思维是有限的,我们永远没法还原犯罪现场和案发真相。从这个角度讲,降低证明标准也是情有可原。所以我们把看似不影响案件定性的细枝末节都省略了,但却不知其隐藏的危险却是巨大的: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有证据基本证明被告人有罪加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可以定其有罪。正是基于这种修正的证明标准,产生了现实中无数如剧中一般的冤假错案。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证据出发,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只要有足够高超的技侦手段,加上侦查机关细致精确的勘查,而现场不会作假,证据方面欠缺导致的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现有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我们就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我们争取做到不错抓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如果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代价是牺牲人们对社会的安定预期,导致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很有可能就要错抓好人,那我们宁愿退而求其次保证不错抓一个好人,保障一个安定、平和、有底线、有制度的文明社会,我们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让真相被掩盖,不能让公平正义失去太阳般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