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 2024年9月3日
儿子把银行卡借给父亲使用引发借贷纠纷是否需担责?
法院:出借银行账户系违法行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炳翔 于瑶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以为将银行卡出借给家人使用不会有什么问题,殊不知,这一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年9月份,王父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25万元,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在同年 10月份向其借款20 万元,皆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
由于王父系失信人员,常年持有其儿子王某的银行卡,故部分款项直接转入了王某的银行卡。而后王父告知张某其未从事任何工程项目,目的为骗取借款。张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将王父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作为王父之子,与王父关系密切,对其借款及使用其账户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王某将账户出借给王父,导致账户脱离实际控制;其次,王某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对借款出借人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此外,王某的行为便利了王父逃避债务执行,影响了债权人和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但是张某在向指定账户汇款时未对风险进行合理审查,自己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在王父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60% 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不支持张某要求王某对全部债务共同还款的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银行账户出借常见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涉及亲属、 合伙人或者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账户出借。法院在判断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账户出借是否偶发或经常;账户由谁控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有谋利目的;账户出借行为与债权人损失的因果关系;账户出借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具有不法目的,如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中,王某将其银行卡借给王父常年持有,王某的银行账户处于王父的管理、控制和支配之下,王某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张某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故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出借银行账户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钱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