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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中院:环保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电影《公民行动》中的公益诉讼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6日

  环保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电影《公民行动》中的公益诉讼

  胡科刚

  一

  简是美国波士顿一名事业成功的律师,他和几个合伙人一起创办了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几乎战无不胜。

  但是,最近一场官司正困扰着简。安所居住的位于波士顿北方的伍本镇,15年内8名孩童死于白血病,这其中也包括安自己的孩子。小镇居民认为导致儿童发病的罪魁祸首是两家大公司:葛瑞斯公司和毕翠斯公司。但没有任何证据。对于有经验的律师来说,这种案子是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的,而获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没有律师愿意接手这样的案子。

  简决定亲自前往小镇,向居民们说明情况,告诉他们自己爱莫能助。

  在与安及那些死了孩子的家长们简单谈话后,简准备驱车离开小镇。然而就在这一刻,桥下流淌着的发黑的河水吸引了简的注意。简不由自主地沿着河道向深处进发,在那里发现了居民口中的公司。

  不知是不是良心发现,简决定打这场官司。

  简代表受害者家属起诉了上述两家公司,控诉他们非法倾倒含有致癌物等化学物质的污染物,导致地下水被污染并最终导致受害者患白血病。对方聘请了经验丰富的律师做辩护。于是,一场真正的对决开始了。

  简第一步工作是向工厂的工人取证。看得出他们欲言又止,简和同伴明知道他们仿佛在隐瞒什么,却没有办法让这些工人开口说真话,毕竟他们要靠工厂的工作养活全家人,没有人愿意得罪自己的老板。

  幸好安的邻居洛夫挺身而出,他一直为安失去孩子而自责,作为工厂的工人,洛夫知道很多工业废水都被排入小镇旁边的河流中,这些废水是导致那些孩子患病的主要原因。

  有了洛夫的指证,简心里踏实了许多。第二步,简聘请专业队伍到小镇检测土壤和水质,以证明被污染程度。与此同时,对方律师则在四处拉关系,用各种方法拖延案件的调查速度。最终对方律师说服法官:简必须找到直接证据证明孩子们得白血病与公司的污染有关,否则一切间接证据均不能成立。

  案件调查一下子陷入泥潭,由于案件前期的支出都是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大量的开支让简的律师事务所开始支撑不住,简减裁人员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只为了继续打这场官司。然而,他自己很清楚这也坚持不了多久。

  最终,陪审团认定镇上的毕翠斯公司没有污染伍本镇的饮用水,而葛瑞斯公司确实向伍本镇的饮用水倾倒了有害的化学物质,引起了儿童死亡与疾病感染。但是,简及同事这个时候在经济上已经恶劣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们开始考虑庭外和解。最终,葛瑞斯公司连道歉都没有做出,给了800万美元便了结了官司。

  在案子结束后,简仍不断地寻找两大公司非法倾倒污染物的证据,他最终找到了有关的记录和愿意作证的工厂雇员,但此时的简精疲力竭,无法再继续办理这个案子。

  他将收集的证据交给了美国环境保护署,后者将毕翠斯和葛瑞斯公司追诉到了法庭。最终的结果是,毕翠斯公司和葛瑞斯公司不但要支付数额巨大的罚金,还得清理河流。

  二

  《公民行动》不仅是一部环保题材的影片,也是一部法律题材的影片,其显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与一个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坚持正义的故事,让人既觉得悲伤,又使人看到了希望。

  简在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其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及破釜沉舟、不屈不挠的精神令人敬佩。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做的是最大限度地去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并得到代理费用。简作为一名律师,不可否认,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接了这件案子,初衷是觉得这会给他带来巨大财富。但影片中,他为了替受害者伸张正义,赔上了自己所有的钱财,拖垮了律师事务所,应该说他是真心同情他的当事人的遭遇的。

  我们知道,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理智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不知道简的内心是如何思考的,从影片中最后他给美国环境保护署写信就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替当事人争取利益的律师,同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他也不愿环境污染继续恶化下去,这是以他为代表的底层公民的抗争。

  很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社会问题的缩影。环境污染的危害无须赘言,造成悲剧的元凶也有很多,制造污染的某些公司难辞其咎,政府也要承担起重视环保的责任。其实,保护环境,不仅是政府部门、某些公司和专业环保人员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三

  针对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新民诉法对这些机关和组织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一些人士认为,具有相应人力和财力优势、较强诉讼对抗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担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此外,特定的具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国家环保总局及地方各级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也应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另外,各类环保协会、社团等社会公益组织就是基于保护并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而设立的,这些环保组织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更有相应的人力和财力支持,也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范畴。

  从影片中我们就知道,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难以承受。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如果仅因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于法院大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有必要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以新民诉法的修订为契机,我国初步确立了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设立,赋予有关机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毕竟刚刚设立,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不够明确和详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探索构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路径,以期通过法律的规范,建设一个生态更文明、环境更美丽的中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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