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诉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9日
【基本情况】某商贸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分别从两医疗器械公司购进涉案飘安口罩29箱、5箱,未索取到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且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证编号以及产品名称、信息不符。后将涉案口罩销往各处。案发后,某商贸公司积极回收已售出口罩,向购货单位及消费者退款7.8万元,涉案口罩金额共计14.45万元,违法所得6.29万元。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并组织听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某商贸公司经营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系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组织听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卫生健康环境有赖于企业的守法经营,更需行政机关亮剑守护。某商贸公司未履行查验义务,将涉案口罩大部分销售给医院、药店等抗疫关键部门,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不确定性,其违法行为亦给抗疫工作增加了大量的不确定危险因素。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护航,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助力营造规范、有序、法治化营商环境。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