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 执行合同
某贸易公司诉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5日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某投资公司和某贸易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某投资公司仅交付部分货物,构成违约,致使某贸易公司产生已付货款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审理过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收到某投资公司交付的货物,进而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以市场价格销售货物遭受损失,遂于2023年3月9日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投资公司返还某贸易公司定金及货款,向某贸易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622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赔偿某贸易公司损失1243726.96元,支付某贸易公司律师代理费。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详细查阅证据材料、询问证人、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价格进行鉴定等方式,准确判断实际损失。面对本地国有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之间的纠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通过公正审判向社会释放出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从而推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闭

版权所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55号 电话:0633-8782466 邮编:27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