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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9日

  原告某知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业公司)与被告日照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酒业公司作为中国白酒浓香型领头羊,在全国产销量较高,该公司商标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商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酒业公司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更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健康。酒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1年10月15日诉至日照中级人民法院。

  二、调解情况

  案件经初步审查转入日照中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仔细研读案件材料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沟通。经调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张某,但实际经营者为林某,林某与张某系姨甥关系,林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张
某身份证注册商贸公司,为图私利侵犯了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酒业公司表示张某与林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商贸公司内部问题,不能改变商贸公司侵犯其权益的事实,要求商贸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整。

  张某表示林某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多年,其已联系不到林某。且张某身体欠佳,今年已入院治疗两次,经济状况差,加之其法律知识薄弱,对外甥林某的行为毫不知情,张某表示无力赔偿酒业公司损失。

  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仔细研读同类案件文书,本着“法内无情人有情”的准则,积极寻求案件突破点。调解员多渠道核实后发现张某确无能力支付6万赔偿款,遂与双方多次“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向酒业公司阐述张某不易,向张某陈述酒业公司损失。经多次磋商,张某表示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予赔偿,且态度诚恳;酒业公司也对张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意和解。调解员乘胜追击,结合张某的实际经济情况,建议赔偿金额5000元。最终以张某自愿向酒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经日照中院司法确认,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酒业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酒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商贸公司不仅侵犯了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酒业公司合法权益,更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同时扰乱了产品市场。

  日照中院作为审判机关,通过调解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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