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亚宁:
本院受理的(2019)鲁0983民初4365号原告李旭阳与被告李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旭阳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明,联系电话:0538-3567132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