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3日

  一、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5、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应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有法定义务一方的执行费: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收取50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收取;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二、实践中:

  1、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但根据案情需要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需要对执行财产进行价格鉴定的、需要对执行财产支出运输保管等费用的,均有权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

  2、执行款到位后,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优先从中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

  3、对于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的实际投入情况,酌情以减收执行费方式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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