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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敬畏法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3日

  当我们说起法治,其实是从一个更窄的意义上来理解的,法治的奥义在于约束权力,诚如博登海默言:“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传统上,我们将法律理解为“刑民之术”,自秦以降至民国,凡2200余年封建王朝统治,所制定的法律无外乎以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和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象点说是统治者的“家法”,而权利的概念始终徘徊在法律之外。当1872年的春天,耶林在维也纳振臂高呼“为权利而斗争”时,40年后始有沈家本先生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而这部象征权利宣言的法典未及实施,便做了清王朝的“垫背”。这种历史环境和法律文化造就了国人“息讼”“厌讼”情节——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呼!”

  如此,便可相安无事,天下大同?只怕是一厢情愿吧。

  讲一个现代的例子。

  前一阵子,外地的Y同学向我打电话求助。Y同学的车在酒店地下车库与他人的车发生刮擦,因为事故比较轻微,Y没有察觉,径直开车离开了。后来,被刮车主报案,交警部门通过车库视频监控摄像迅速找到了Y。在确认确系自己所为后,Y及时与受害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了相关损失。原本事情该结束了,但几天后,Y又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要对Y“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处理,并且要查扣Y的“肇事汽车”。Y一听要扣车,心理毛了,所以有了这个电话。

  简单了解情况后,站在Y的角度,我给他提供了几个建议:①事故现场在相对封闭的酒店地下车库,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并非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公共场所,因此发案地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②交通肇事虽是过失行为,但认定“逃逸”需在主观上具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Y没有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故意,因而不属“交通肇事逃逸”;③从行为性质上,该案系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虽有交警介入调查,但在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该案已无管辖权,继续管辖涉嫌滥用职权;④采取查扣车辆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对私有物权的限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而从事件的发生发展来看,查扣车辆显然是缺乏法律和程序依据的。综上,建议Y同学在向交警部门交涉时,问清楚交警执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Y心满意足的去找交警理论了,但几天后,他告诉我,他已经用“你懂得”方式将麻烦解决了——亚洲气质舞王尼古拉斯·赵四的形象顿时跃然眼前:“世界上没有什么事儿是一顿烧烤不能解决的。如果有,那就两顿。”

  Y向我解释道:“我希望用法律维护自己,但是要实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法律的成本太高了,交警扣我车,我先等待他判定,然后等行政复议,复议了再走法律(司法)程序,这一趟下来,我没心思去做其他的事了。耗费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走法律程序,时间成本太高了。找律师的话,小纠纷(律师)也不愿意接,麻烦还不挣钱。……不是安身立命的大事,谁犯得上呀。”最后,他不忘安慰我一句,“我很尊敬你,但是这是我真实的想法,这就是现实。”我之所以一字不漏,力图原声原貌将Y的话向您复述,只是因为我觉得,Y表达了我们很多人的“心声”。Y讲的很有道理,我竟无言以对,幸亏我没告诉他,新的《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简易程序除外)。

  前几日开庭前,在等待当事人到庭的间隙,我无意中从手机上看到一则案例,是说乌鲁木齐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变卖家产,忍受着与老伴离婚的痛苦,经过13年行政诉讼的艰辛历程,终于告赢了乌鲁木齐某公安处,获赔14万余元。为了打官司,她卖掉了自己的两个餐厅、一个商店、一个煤场,总资产价值20多万元,老伴忍受不了,与她离了婚。秋菊打官司的漫漫诉途,从荧幕搬到了现实,从二十世纪跨到了二十一世纪,从原来的8.89万元损失扩大到了14余万。

  乌鲁木齐一案显非个例。梁治平先生在《迟到的正义与司法为民》一文中,曾引台湾作者江元庆著《流浪法庭30年》一文,讲了台湾三位从青丝熬到白发的老人,“在司法长河中沉浮,长达30年始得上岸的故事。”案中三人因一桩金融弊案被指控犯罪,但他们自信无辜,不服一审所判,坚持上诉,历经30年“更十二审”,最终被宣告无罪。梁先生在文中充满感情的写道,“案发时,三人正当壮年,至三审定谳,还其清白之日,三人垂垂老矣。当年金融界的精英,社会栋梁之材,因为此案,不但大好前程付诸东流,理想和尊严也不能保全,原本光明向上的人生,一夜之间,变成一场看不到尽头的绝望挣扎。”

  回头来看Y的选择何其正确,既然选择司法也意味着负担成本,那么花最小的成本,有效率地解决现实问题就应当是理性人的首选。事实上,如果换位思考,当我处于Y这种境况,或许也会选择用一种“你懂得”方式步其后尘。然而,这于己可能有益,但于社会则牺牲了“底线”。当法治被仅仅当作一种解决问题的功利方式拿来称重交易时,我们每个人都失去了保障、失去了未来。

  司法资源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奢侈品,但我们不能因为它是奢侈品而规避、弃滞,与没有法治而给人类社会带了的冲击和破坏相比,法治反而是维护社会秩序最廉价、最有效率的“卫兵”。个人为追求效率和成本最低,放弃法律途径救济而选择“歧途”,只要不违法悖俗,则无可厚非;但如果国家机关为了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令司法途径不畅,则显得有些得不偿失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是最正确的逻辑,“讳疾忌医”只会延误治疗,疾入腠理、肌肤,不治将恐深、益深。上述乌鲁木齐一例、台湾一例,殷鉴不远、可资参照。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是历史开出的“治病救人”良方。沈家本说,“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意思是说有法律而无人去遵守、使用,即使再完美的立法,其实效与没有法律一样。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倡法治,“依法治国”随即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将近30年过去了,世情人情有了天翻地覆的变迁,而我们对法治的认识又有多大长进呢?

  “还是要敬畏法治”,假如重要的话要说三遍,我不妨重复三百遍。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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