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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正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0日

  导言:起诉期限的经过关闭了通往个案正义之门,然其自产生伊始,便非发端于正义理念或道德伦理,而是为启动公力救济、方便裁判所划定的一条“起止符”,是以立法明示风险的方式,对“权利”所作出的法律处分。起诉期限的存在亦提醒我们,司法并非万能,权利也有“保质期”,有权不用则过期作废矣。

  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凡是热诚讨论法律哲学的任何地方,对于时效的理论基础问题,总是热烈地进行争辩。”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讲,尽管对于时效的价值基础问题,我们很少有兴趣或智力去争锋辩驳;但是,想象一下我们的权利如果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被剥夺,这总会触碰到我们关于自然正义的敏感神经。

  何甲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何乙于1999年签订涉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但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内的却是何甲。何甲于2015年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西城区人民政府与何乙的公房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涉案公房租赁合同签订于1999年,何甲于2015年起诉撤销该合同超过了前述法律所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仅涉及公有住宅租赁权,非不动产诉讼,故不适用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规定;何甲于2015年起诉涉案合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规定,遂裁定驳回何甲的再审申请。

  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无论当事人知与不知,一旦经过最长起诉期限,则行政行为获得不可争讼力,当事人再行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案例所引法条的规定来看,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采绝对客观标准,即以“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不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准,该期限为不变期间,故不因任何“正当理由”而延长。

  面对这一“任性”规定,当事人不免会感到“不可理喻”,时效或起诉期限无疑伤害了一般大众的法感情——一个哪怕是违法的行政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当事人便丧失了主张公力救济与监督的诉权,这似乎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格格不入。

  我们不禁要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正当性根源在哪里?为什么在“依法行政”呼声正响的今天,《行政诉讼法》扛着一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大旗,却仍然要为当事人启动诉讼监督程序设置一个法律屏障?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脱胎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却又比诉讼时效更具有实证基础。相对于诉讼时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不仅仅关涉时效经过后的程序效果,而且与行政行为的效力密切不分——换言之,起诉期限正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所设计。

  一般认为,时效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而且,某一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则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信赖,并基于此事实建立多层法律关系,如若将该事实状态推翻,则旧秩序难能回复,新秩序亦悉遭覆灭,牵累甚众,得不偿失。尤其行政行为以维护管理社会秩序稳定为宗旨,一项行政行为的作出与效力,往往牵涉到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多数人群,作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长时间悬而未决,则会为法的安定性与法秩序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不利于保障诸利益相关者,而且妨害公共利益。从诉讼效率和行政效率的角度,“某种事实状态,常因年代久远,证据难免湮灭”,即使行政机关也未必会长期备证待诉,若无期限限制,既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作出裁判,而行政机关亦必长期不胜其扰,影响其行政效率与职能发挥。

  而且,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正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个人必须予以尊重,此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未对该行政行为提起法律救济的,则行政行为产生确定力或不可争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容否定其效力。故经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基于其公定力与确定力,法院已无管辖与审查之必要,司法权应当礼让并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判断和决定。当然,对于因“明显且重大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否受此规范,现行法上语焉不详,因为存在一个悖论:若未实质审查,如何得出“明显且重大违法”导致无效之判断;若进行审查,则无法逾越起诉期限之经过这一程序诉权要件——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是将起诉期限之效果作为启动实体审理的先决事项,即作为一种“诉讼要件”,该期限之经过引致的法律效果是“诉讼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起诉期限的经过关闭了通往个案正义之门,然其自产生伊始,便非发端于正义理念或道德伦理,而是为启动公力救济、方便裁判所划定的一条“起止符”,是以立法明示风险的方式,对“权利”所作出的法律处分。

  起诉期限的存在亦提醒我们,司法并非万能,权利也有“保质期”,有权不用则过期作废矣。

  2016年8月21日

  原载微信公众号:朝夕悟法(zhaoxiw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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