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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破:纸面法律向行动法律的升级-------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女性施以特别保护的路径探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30日

  在现代社会中,妇女担任着重要的社会和家庭角色,但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妇女“半边天”的名号还未真正名副其实。农村妇女地位存在弱势及法律落实上的不到位,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作为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之一,农村妇女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可靠救济,很难达到“男女平等”的状态。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最能代表农村妇女真实的生存状态,对妇女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贯政策。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是提高其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最有效路径。试拟本文认知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司法需求,并剖析维权难的相关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

  一、现实呼唤: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女性施以特别保护的缘由

   受社会风气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农村婚外恋的现象层出不穷,离婚家庭增多,妇女受家庭暴力影响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婚姻家庭问题一度成为困扰农村妇女的首要问题。而附之并行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益都将进入一个待法律保护状态。

  (一)法律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同时明确: 妇女在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实践困境。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得的不到保障,主要表象为:一是正常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在农村,尤其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村,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妇女只要提出离婚就会被他人指责,甚至被阻挠、被殴打。因此,有些农村妇女为了离婚,只得离家出走,或外出靠打短工维持基本生活,或者投靠亲友,自己的基本生活虽然可以维持,但大多带着孩子,生活质量明显下降,且缺乏保障。二是人身权利容易遭到侵害。在农村很多妇女都有被自己的配偶殴打的经历。被殴打的这些妇女中,有的忍气吞声,为了子女等多种原因继续维持着婚姻,有的因不堪忍受被配偶殴打等多种原因不得已提出离婚。而当其配偶得知妻子起诉离婚,有的能反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但有的为了迫使妻子放弃离婚的念头维持婚姻而采取的方式仍然是殴打。从调查的离婚案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轻则拳打脚踢,限制行动自由,重者有持刀砍伤,还有甚者采取一些丧失人性的侮辱妇女人格的方式进行打骂,对妇女身心进行摧残;从那些来访妇女带来的照片以及声泪俱下的哭诉,我们常常为此感到痛心。三是财产权利容易遭到损害。《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农村,有80%的家庭,所有经济收入、支配都由丈夫掌管,作为妇女有的对此漠不关心,有的认为无权过问,反正花钱时丈夫只要给就行,至于家里有无存款、有无债权债务等情况不关心,因此,对家庭经济收支状况不清楚,而这些妇女一旦提出离婚,走上法庭时,问起这些问题一概不知,对方如果不认可,自己又提供不出证据,那么在离婚时,财产分配方面遭受到的损失不言而喻。还有的妇女结婚后虽然分得了耕地,对耕地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承包经营权,但离婚时,很少有人主张分割经营权。即使有的妇女主张分割耕地,但分割的耕地自己也无法耕种,即使流转于他人,他人也不愿耕种,最终土地还是男方耕种。此外,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离婚妇女很难享受。

  二、难点剖析:离婚案件中农村女性权益难得保障的障碍

   自《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就农村妇女而言,很大一部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得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妇女的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尤其是诉讼能力较差的农村妇女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诉讼证据倘若不足,法院也是无能为力,有些权益就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一)感情破裂举证难。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她人同居或是包二奶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从审判实践看,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男方的涉嫌有婚外情造成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赔偿权利当然难以保证。

  (二)合法财产权落实难。一方面,离婚案件中常有财产分割之难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女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的析解方面也常遇难题。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给予其承包土地。此外,由于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很少提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益,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而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

    (三)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机会甚少,其中原因之一,即使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将男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女方获取对男孩抚养权的机会少于男方。 甚至在离婚之后,妇女对孩子的探视权也难于实现。因为农村大多离婚男女,是带着不满心态和对抗情绪分手的,这种对抗并非随着婚姻结束而终结,而会显露在探视权上。农村女性在离婚后要对男方抚养的小孩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困难很多,原因也较复杂,其中有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阻拦探视,也有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判决书中也没有相关判决条文的规定。但对男方与他人同居(即所谓的“第三者”问题)这一事实的认定很难。因为女方举证困难,法官往往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高,除非像相片、录像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外,其他的证据法官不敢轻易采信。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同居事实,也不敢在判决书上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事实难以认定,

  (四)离婚后农村妇女其他权益保障难。一是户籍迁转难。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在离婚后在户口迁出与迁入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在将户口迁出,男方家就少了一个人可能导致男方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自留山等的减少,加之,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纠纷原因,男方这一边时常不愿意让女方迁出,在女方无法取得户口本时,无法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相关手续,这给户口的迁转带来第一个障碍。而当某村增加一人时,由于人地资源矛盾突出,往往女方娘家村委会不愿意接受户口迁入,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自留山以及出让土地收入因素,加之,这些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甚至已经达到饱和状态,接收户口的村庄不愿或难以同意其迁入户口,这势必对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宅基地取得难。在离婚后,农村妇女离开男方家庭,户口无法顺利迁移,致使女方居住在自己父母家,甚至居无定所。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已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离婚妇女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三、对策探究:离婚案件中农村女性权益特别保护的路径选择

  农村妇女的权益实现程度,不仅关系着她们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针对当前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试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营造尊重农村妇女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农村居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更新生存理念,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首先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引导农村女性应摒弃依赖男性和家庭的观念,有意识地充实、完善、发展自己,跟上时代的步伐,从实例中明白只有自强、自立、自尊、自省,才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的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把她们从“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思想桎梏中解放出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次是要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农村“打骂自己的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错误认识,从而为农村的妇女维权工作扫清障碍。

  (三)注重收集固定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农村妇女,无论是配偶出轨,还是离婚财产权益保障,都要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房屋所有权问题、还是共同债务问题或者其他双方发生矛盾的问题,都可以提前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已的权益。离婚纠纷中,对于男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等行为的确认始终是一个难点。因此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可以采取几方面的措施:第一,农村夫妻双方要共同参与家庭财务的管理,并对男方私自处理财产的动向注重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第二,对于男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等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法官在判决时应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自由裁量权,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第三,对于不适用分割财产的倾向性来惩戒的案件,可以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灵活地实现惩戒男方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

  (四)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为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提供司法保障。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一批侵权案件能得到及时查处。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作用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联席会议这一多部门协调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

  (五)强化立法执法,为农村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现实中暴露的新问题需要立法的回应,十年多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农村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比如,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议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在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严格执法是又一关键,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行为无可遁形,农村妇女的权益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保护。

  结语

  近年来,婚姻家庭类问题居高不下,其中农村离婚纠纷十分突出,离婚案件成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切实保护好农村妇女的权益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体现出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而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因此,积极探索反映妇女意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对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书目:

  1、陈明达,《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载平安临沂网;

  2、小李飞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载小李飞刀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my

  3、陈征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报;

  4、罗格莉,《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载贵港市司法局网;

  5、毛瑞江,《试论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对策--从离婚案件中透析家庭暴力现象》,载中国法院网;

  6、李冬冬,《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载《商情》2014年第13期;

  7、曾少友,《离婚案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之窘境及对策之探讨》,载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学报;

  8、刘毅,《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安吉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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