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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轻松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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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9日 | ||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新婚姻法解释共十九条,主要涉及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权属的界定,夫妻之间婚前婚后及离婚后财产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权利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对丈夫生育权的保护等。 初见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外出差的路上,职业原因,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看到的,不是全文。回到家,便从网上下载了全文。整体印象:该解释是对《婚姻法》及前两个解释的很好补充,从程序上、实体上补充了《婚姻法》及原来两个司法解释中很多模糊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对夫妻财产做了详尽的规定。能更好地解决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保护上,这个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原来处理不了的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仅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受理离婚案件116万余件,可能大家看到这个数字会觉得不多。按照数学方法一算,就能得出每1000人就有2人(一对)离婚,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据民政部统计的数字,2010年有196万余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跟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加起来,2010年全国离婚的夫妻有300多万对,也就是说,每1000人就有6人(三对)离婚。这就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了,这也使我国的离婚率超过很多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能够看出,《婚姻法》是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这也使得新婚姻法解释从发布讨论稿直至颁布实施就很受人们关注,还有很多争议甚至有很多非议。 有些人谈解释(三)色变,大有狼来了的感觉,其实大可不必,这就是一个单纯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处理在实务中由于时代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他只是法院在办案中处理具体问题的准绳,不能改变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也不能改变一个人的世界观。 让咱们从实务中或者是生活中看一下这个司法解释: 一、孩子问题,孩子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在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保护上,婚姻法及原来的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很全面,但是有漏洞。比如,两人因感情不和,都不抚养孩子,特别是父母同在外地打工,对孩子不闻不问的。虽然婚姻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从程序上很难操作,从事法律工作这些年来,还没有子女在父母没离婚就起诉要求抚养费的。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就使《婚姻法》的条文在程序上能走得通了。从另一个大的方面来说,体现了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对于留守儿童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在农村,这样的现象还是有的。办案过程中确实见过,这样的案例,女士在家庭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其一、男的偷偷跟我说:“同志啊,我出去打工一年了,回来,有孩子了,绝不是我的。我太冤了,我要做司法鉴定。”我告诉他:“根据现行法律,除非双方都同意,否则是不能做亲子鉴定的。”结果女的不同意,一口咬定是男方的。这个案子,没办法,男的就自认倒霉了。其二、有个女的在法庭上就叫嚣:“俩孩子一个都不是你的,爱咋咋地!”男的也没办法。现在有这个司法解释好了,女方若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孩子就推定不是男的,对一些不忠诚的人有了约束。 二、房子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这一条的争议的焦点,很多人理解成“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这种理解是有偏见的,当然在现阶段,一般买房都是由男方承担。其实眼光放远一点,现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以后谁买房还是个未知数,这一条在以后才能真正显示他的作用;在农村,还有很多找不到媳妇倒插门的女婿,其实这一条也包含了对女士的保护。这个规定跟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差不多,只是比解释(二)的规定更有可操作性。 新婚姻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房子,在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房产证上没有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之前可以反悔。 这两条在一些地方引发了“房产证加名热”,很多人为了防止离婚后吃亏,要求房管部门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防万一。据报道浙江的一对夫妻,因丈夫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妻子怪罪丈夫小气,导致离婚。 时下,房子应该是夫妻之间价值最大的财产了,但财产总归是财产,若是把财产提高到夫妻感情的高度,甚至因为这个离婚,那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从另一个方面也看出很多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对于对方没有足够的信任。当然,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两口子过日子是终身大事,在财产方面应该看淡一点比较好,特别是男士。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条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去年就有一位朋友咨询我,说他的一个亲戚就出现这种情况。婚前男方首付三十万买了一套房子,两人又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是朋友的亲戚,担保人是男方。银行扣钱,就只扣女方的工资了。后两人发生了纠纷,这一条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了。 关于生育权保护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愿意不愿意生孩子,女方说了算,男方若不同意,可以请求离婚。 整个婚姻法解释三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实用,也是比较公平的,它毕竟凝结了很多法学专家的心血,在这个飞速发展、物欲横流的现实中,它只能让法院在办案中有一个明确的依据,是一条最接近现实的准绳,它不能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所有问题。 从法律本身来说,它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总体上是落后于生活的。打个比喻,法律条文就像是立法专家通过提炼现实中的争议,为解决这种争议或者防止争议的发生写出的一部现实主义的文学作品。他不可能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个体,只能是正对一类事物或者一类人,约束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行为,以求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的保护人们所追求的善。说白了,就是要求人们最低限度的不做什么事。在法律的后面,还有道德,道德才是更高层次的对人们行为的要求,道德要求人们最大限度的去做善事。是一种高于法律,代表人们正确的积极的价值观的行为规范。同法律一样,道德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而不断进步的。其实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来自于双方的信任、尊重与珍惜;来自于一种责任、一种承诺。我认为,我们在考虑婚姻中的一系列问题时,应当多考虑一下道德层面的东西,而少考虑一下法律层面的规定。若两口子连这点信任都没有了,那也就没什么意思了。 让我们回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言部分:“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从这一点就能看出,新婚姻法解释只不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标准,不能认为是对整个社会婚姻家庭观念的颠覆。也不用风雨欲来,谈解释色变。 有些女士看了新婚姻法解释,好像有了世界末日的感觉。其实在婚姻法之外,还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保护不了你,妇女权益保障法总能保护的了你吧。要是女士们觉得冤,怕离婚,可以在婚前跟男的订立婚约时要一大笔钱,一套大房子,一辆豪车。这样结婚后再离婚,婚约财产就不必返还了,女士们也吃不了亏。那样婚姻也就像某些观点那样,有点悲哀,有点铜臭气了。 其实真正在现实中,男人在家受气的也不少,特别是城市,在家庭生活中男人当家的比例是较小。很多年前,自从工资发卡了,男士连留点私房钱的机会都没有了。拿到工资卡的第一天,老婆很严肃地告诉我:“经过这两年的考察,组织上发现你很不适合管理经济,太浪费。还有个好请客的小毛病,咱家的钱我看我拿着比较牢稳!”我反应还是蛮快的:“是是是,还是老婆大人您管着工资卡比较好,我对数字确实很不敏感……”就这样,经济大权旁落,已经若干年了。 有位女士看了《婚姻法解释(三)》开玩笑,说还不如找个外星人嫁了。我也跟她开了个玩笑,呵呵,这是很危险的,原因有三: 一、外星男人长的跟青蛙一样,你肯嫁? 二、地球人都靠不住,外星人能靠得住? 三、找个地球人至少有人在地球上陪你打官司,找个外星人,打官司你都找不到人。 婚姻如鱼饮水,冷暖自知。一部法律改变不了生活,能改变生活的只有自己。 作者:刘守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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