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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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公正裁判获当事人称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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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4日 | ||
近日,当事人张某将一面书有“心系百姓执法公正”的锦旗送至我院民一庭,以此表达对该庭法官依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被告张某系原告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10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程序合法。原告虽主张其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不能证明被告知悉该《员工手册》内容。同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先已将理由通知工会。综上,原告作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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