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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成功解决一起长达七年的票据纠纷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08日

  近日,民二庭成功解决一起长达七年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

  2012年6月21日,甲公司从某银行开出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元。6月24日,该票据在提交乙公司前被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慎丢失,后又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该票据未能在到期日起两年内申请公示催告。虽然甲公司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依然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银行以甲公司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未能公示催告,且该票据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持有人应是乙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兑付资格为由拒不支付。

  今年6月,民二庭对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某银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案经审理认为,原告并未将票据提交乙公司,乙公司也未取得涉案票据的票据权利,原告是现实票据利益的利害关系人,是基于委托出票人的身份请求被告即出票人返还票据利益,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支持。该案判决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公司返还票据利益20000元。现银行已为甲公司兑付了涉案票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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