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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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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7日 | ||
新泰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 新法发〔2017〕26号 为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到相关财产信息的,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明确且详细的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经上述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四、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动产应及时在登记机关进行查封,但查封后3个月内未能实际扣押的,符合《终本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终本结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邻居等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后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限期履行义务,可视为“已依法予以查找”。 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行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案件执行不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上网公开。 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在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时,应当予以区分。 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层报院长批准后,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执行案件,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六个月内可以终本结案。终本结案后,每六个月恢复执行一次,直至执行完毕。 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后,案件可以终本结案。 十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该申请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十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派专人负责审查。对已经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建立终本案件库,对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由专门团队负责。 十五、对纳入终本案件库的案件实行动态管理,在结案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五年内定期(每6个月)依职权主动、集中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再调查。对于查询反馈的信息和结果,要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于查询后发现有财产,并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接收并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 (三)因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续封、续冻等措施。 (四)案件终本结案后,对已经做出拘留决定的,可以继续采取拘留措施,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十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执行依据副本; (三)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当事人信息及明确、详细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本团队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试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最高院《终本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不满足条件的,一律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执行案件,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立案执行后,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四查”。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或者查询不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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