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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9日

  执行立案指南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节    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1.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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