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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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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 ||
简易程序主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是便利当事人迅速实现权利的重要方式,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效的重要手段。简易程序的适用,最终的结果就要是审判提速、保障公正,取得效率与公正双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价值追求 简易程序适用主要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功能为其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称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涵盖了公正和效率。 (一)简易程序侧重提高诉讼效率 与一审普通程序相比,3个月的审理期限、最高15日的举证期限以及传唤、庭审的简便方式,使简易程序具备更高的诉讼效率。 侧重提高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有利于案情简单清楚的当事人及时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有利于节约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符合法院便利办案和当事人便利诉讼的现实需要。 (二)简易程序追求程序公正 简易程序侧重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并不意味着其对程序公正价值的放弃,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简易程序对程序公正的保障,绝不能因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产生根本性的减损,反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意如何实现程序公正,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必备价值之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审理案件情况 以我院2015年度简易程序适用为例,我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类案件6409件,适用率64.03%,同比提高11.64个百分点。以2016年1月为例,我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类案件20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70.59%,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以2016年2月为例,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类案件211件,简易程序适用77.57%,同比提高6.21个百分点。总的来说,人民法庭的简易程序适用率普遍较高。 三、简易程序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概括而言,实践中造成简易程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关于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仅仅笼统规定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仅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了概括性说明,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二)“送达难”是制约简易程序适用的重要掣肘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如若当事人下落不明造成公告送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在随着社会转型,社会流动性增加,农村打工人员外出情况较多,维权意识淡薄,城乡人口流动快、居住地点不固定,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使用公告送达,是造成简易程序率较低的重要原因。被告人身份证信息与实际住所有差异,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居住地址,加之拆迁较多,很多人的住址不明确,村居两委干部配合性较差,法院难以查找当事人。 (三)当事人刻意逃避诉讼现象是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的又一障碍 在被提起诉讼前或得知被起诉后,部分当事人往往携家属有意躲避诉讼,对法庭抱有敌意,既不接受相关诉讼文书,又不出庭应诉,阻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拖延了诉讼效率,降低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可能性。 (四)疑难复杂案件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部分处理难度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拖延了诉讼效率。鉴于部分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各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遇到的各方阻力较多,导致案件的审限较长,存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况,短时间内积极稳妥处理各种案件较为不易。 (五)旧存案件基数较大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重要原因 旧存案件大部分是疑难复杂案件,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案情复杂,审限较长。该部分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很多案件即使在6个月审限耗完后又延长审限,由于案情错综复杂,案件审理旷日持久跑成“马拉松”,仍未得到有效处理。 (六)审判能力、工作习惯等因素构成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观因素 如果审判人员工作效率低、审判能力有所欠缺,可能会导致一些本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案件审限人为拉长,简易程序也就被人为的改动为普通程序。部分审判人员对简易程序适用率的重视程度不够,关注度不高,使得一部分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了普通程序;针对部分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审判员往往只注重案件的质量,追求案件的稳妥处理,忽视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使得案件处理周期延长。 (七)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异议申请等使案件审限延长 有些案件中的当事人针对具体事实分歧较大,会提出鉴定申请、异议申请等等,这些案件需要走诸多程序,导致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客观上拉长了审限。 (八)案多人少矛盾有损审判效率,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案多人少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一个审判员手中往往有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审判员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办结,结合各审判人员审判能力等主观因素,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加大,使得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审理完数量相对较大案件显得吃力。 四、简易程序适用的完善措施 下一步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简易程序适用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行案件分流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是司法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使得当事人产生纠纷时对打官司抱不敢打、不愿打的心态,拉低当事人通过诉讼处理纠纷的心理预期,拖延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顺利实现,影响司法公信。审判人员应对简易程序适用率应进一步加强重视,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法官承担居中裁判、定纷止争的社会责任,扮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角色,司法为民是司法的根本导向,故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践行“四心工作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是根本的理念,提高便民、为民的意识,既能化解当事人对法庭的敌意,又能便利工作的开展,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迅速实现,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 绷紧审限意识这根弦,针对不同案件,在立案时通过询问当事人有关的大体案情,进行分类处理,这能够在案件受理初期对案件进行及时了解,对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部分案件在受理时就可能存在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况,该种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管控了简易转普通的案件数量。 (二)加大调解力度 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依法迅速解决当事人纠纷。各案件承办人应主动掌握案情,对于适宜调解结案的案件,积极主动的联系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客观公正进行调解,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三)提高送达效率,及时开庭和判决 对初步确定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应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在穷尽一切可能办法均无法有效送达后,最后再适用公告送达,这既是对当事人程序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管控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重要途径;法庭干警应将工作前移,联合本庭驻地各行政机关单位配合,积极查找被告的住所地送达,能有效避免因公告送达而导致程序变更的情况;在立案登记后及时送达,缩短立案与送达之间的时间间隔;对在外地务工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争取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送达当事人。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宜当庭宣判,既能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能方便当事人,特别是针对外地的当事人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讼累,减少当事人往返多次情况的发生。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术业有专攻,注重培养专家型的高水平法官,比如,由某些法官侧重承办某些类型的案件,审得多了,自然熟悉乃至精通,对某类案件驾轻就熟,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疑难案件,有利于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审判人员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效率。自觉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在审限内尽快审结,这也是解决案多人少客观矛盾的主要途径。针对拖延诉讼效率的疑难复杂案件,应进行具体分析,疑难复杂案件之所以难以处理,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案件自身以及当事人的原因,亦有审判人员司法能力等原因,案件自身原因鉴于其客观性较难改变,应努力削减由于审判人员审判能力等原因造成难案的部分案件,不断努力提高自身审判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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