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http://taxt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透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4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对农村家庭的幸福和谐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笔者对此作了面上的专题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特点

  通览近年来我院审理的农村离婚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呈出以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年龄小,婚龄普遍不长。在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一般以婚后三至五年最为集中。

  二是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大多数。这与农村男多女少有一定关系,农村男性不好找对象,很多女孩外出打工,走出农村,导致农村女性较少。

  三是当事人文化程度低,初中以下文化的占到近80%。这也导致了当事人对婚姻观念的陈旧及相关婚姻法律意识淡薄。

  四是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双方老人参与争子女抚养权的居多。农村老人大部分认为结婚主要目的系生子,如果离婚,双方都非常重视子女的抚养权。

  五是在调解离婚的案件中,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多数。

  六是农村离婚案件在送达中存在一定难度。当事人外出打工等增多,或者工作地点的不固定,许多案件无法直接送达,送达存在一定难度。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外出务工、聚少离多,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客观原因。近年外出务工家庭有两种类型: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二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两人的空间。这时随着对高质量婚姻生活的强烈渴望,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据统计,因外出务工引发离婚纠纷的就占到了45%强。

  二是新潮思想,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观因素。由于现在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随之而来的新潮思想也逐渐渗入农村青年的脑中,加之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网恋”、“闪婚、闪离”等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不负责任的借口。

  三是婚外情导致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大部分男劳动力长年在外打工,受到新思想的冲击,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有了巨大改变,对婚姻有了新的追求;或是受到种种诱惑,难以把持产生婚外情;或是原有的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本来感情基础就不牢固,走到外面的世界后,眼界开阔、见识增多,逐步产生对自由婚姻的渴望和追求,也有少数男性打工者有了情人后为达到离异的目的,虽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

  四是家庭琐事是导致离婚的诱因。有人所婚姻并非系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农村年轻男女在结婚后基本都在男方生活,虽然男方父母在婚前都为其布置了新房,但婚后一般都是跟随父母生活,并未完全独立。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但由于不能及时沟通,父母又参与其中,一旦双方因意见不一而产生分歧后,又不能相互包容、忍让,这时夫妻矛盾、婆媳矛盾均会爆发出来,而导致一方起诉离婚。

  五是缺乏了解是导致离婚增多的基本原因。目前在农村还存在不少包办婚姻,男女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等各方面的矛盾均暴露出来,因这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到多数。

  六是感情基础薄弱,没有承担夫妻义务的责任心。这是导致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有的夫妻感情原本就淡薄,一旦对方出现什么意外,比如大病大灾、意外事故等,昔日的家庭顶梁柱成了家里的“拖油瓶”,一方就变心决定甩掉对方这个“包袱”,导致走上离婚的道路。

  七是教育滞后,独生子女缺乏责任感。现在,离婚案件的主流人群已是逐渐迈入而立之年的“80后”、“85后”,而已达到法定婚龄的“90后”也逐渐走入了离婚的群体中。据统计,近三年来,“80后”、“85后”、“90后”离婚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农村离婚案件的85%左右。

  八是骗婚情形仍然存在。一些人利用婚姻当诱饵,利用农村的旧习俗彩礼作为行骗的手段,往往先索要大额彩礼然后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就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中受骗的往往是一些家庭比较贫困的大龄未婚男青年,而对方往往是智力或精神有问题的女性,给其做主的往往是她们的父母。而这种案件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山村尤为突出。

  三、降低农村离婚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特别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隐患。为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一方面应着力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让农民用道德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涉农婚姻案件。要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即迳行判决离婚。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乡镇的矛盾调解中心及法律服务所身处基层的优势,及时调解婚姻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

  四是切实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劳动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用工单位要以人为本,尽量给农民工一定的探亲假,使其定期能够与家人团聚、增进感情。乡镇基层组织要关心劳务输出人员的家庭生活,最大限度的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是开展传统美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告诫人们要善待婚姻,时刻不忘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总之,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多,带来的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处理该类问题不仅需要法院在审理中高度重视,更需要政府等各级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