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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地带的激活:“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如何走进现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7日

  2012年3月14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第27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而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这是我国未成年诉讼程序最新的亮点,符合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特点,符合功利主义刑罚目的,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保障人权的体现。虽然理论界对该粗略性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满,但是该制度的规定是我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进步的里程碑之一。如何保障实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该制度从立法走进现实成为重中之中。

  一、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析解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适用该条款时,我们可以引用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推理方式细化适用。

  (一)大前提——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重于不起诉司法解释的范畴之内的;所犯的必须是涉及刑法的第四、五、六章的罪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或者对社会秩序的妨害等轻微罪,且可能依法有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征得被害方同意后,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

  (二)小前提——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的具体标准: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即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附加列举如下:立悔过书;向被害方歉;对被害方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方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方、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禁制出入某些场所等。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察。根据《刑诉法》第27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有1年以下半年以上的考验期,以人民检察院决定之日为开始。所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以及考察。具体而言:(1)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2)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检察机关批准;(4)按要求接受所在学校、社区、单位的教育和矫正;(5)按要求接受心理专家提供的心理疏导及干预治疗;(6)按要求提供一定的社区公益服务;(7)根据所涉嫌犯罪情况,在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8)不得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9)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10)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11)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悔罪表现可以概括为:主动认罪,确有悔改表现(是否主动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实施犯罪后是否存在毁灭、隐藏证据或窜供等行为);人身危险性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动机、目的、方法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谅解(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谅解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双方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帮教条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或者单位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并承诺履行帮教责任)。

  二、解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结论

  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可做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1、审查报告程序

  第一、承办人审查。即承办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侵扰被害方及其家属,妨碍证人作证,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等。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作出风险评估,即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激化矛盾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及时评估风险、化解不安定因素,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第四、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五、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方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

  2、考察、监督、评价程序

  (1)考察帮教。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由考察帮教单位(人)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承办人定期回访考察。

  (2)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承办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方、考察监督人的意见,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帮教单位打分等形式,汇总情况综合评价,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

  (3)上报审批。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审批报备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根据《刑诉法》第273条,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撤销,并依法提起诉讼:(1)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情况,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出现。(2)有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相关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当然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述情况的发生,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在其考察期满之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财物不能因考验期的被撤销而予以返还。

  三、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作模式选择

  (一)事前考虑保障: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个案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往来情况、成长过程、监护教育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有无特殊表现进行调查,分析与案件的联系,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大前提”考量的依据就是“社会调查报告”。本文主要以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报告机制为介绍对象。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社会调查员或社会调查组织。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关系调查内容的效力性问题。据调查所见,我国各地目前确定的社会调查主体不尽一致,很多地方社会调查员往往由教师、社会工作者等兼任。受社会活动范围、业务水平能力、职业条件局限等因素的制约,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的情况下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最适合担任这个调查主体的是检察机关,或者由检察机关委托某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进行,该受托组织对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则对这个社会组织的社会调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未成年人的品行调查,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出具相关调查材料。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由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是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综合考虑,对其作出暂时不予起诉决定并赋予一定的考验期。为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检察院,经审查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人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首先,确立两人调查制度。在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其次,制作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报告通过对被调查未成年人生活背景情况的分析,鉴定其人格情况,最终提出合理的建议。之后,社会调查员可继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延伸帮教,进行定点定人定时联系。

  (二)事后决定保障:跟踪回访制度

  跟踪回访制度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时,检察机关定期了解掌握的效果和社会反映的工作机制。跟踪回访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界定了跟踪回访的性质。对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定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效果;第二,确定了跟踪回访的主体。规定回访跟踪由检察机关承办人员或社会调查员及被委托的社会组织负责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情况;第三,明确了跟踪回访的要求,倾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要求;第四,明确了跟踪回访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罚认识,家属的态度以及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或家庭的特殊困难;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请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第五,确定了跟踪回访的时限。跟踪回访的时限以检察机关确定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限为时限;第六、建立了跟踪回访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回访工作情况与背景调查工作情况将一并纳入评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标准。

  (三)程序正义保证: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不能到场或者是监护人不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可以邀请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活动。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我国云南盘龙、上海、厦门同安等地陆续试点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形成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

  1、盘龙模式:基于国家亲权理念,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适用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触法未成年人的第一次讯问之后初步认定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无论法定代理人到场与否,合适成年人均可以到场。(1)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范围:盘龙区内青少年专干、司法助理员、居委会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2)但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不到场的法律后果。

  2、上海模式: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补充,从检察机关的讯问程序开始,适用于外来未成年人因路途遥远不能到场的、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影响讯问顺利进行的情况。(3)同时还适用于触法未成年人以及残障人员、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4)上海浦东新区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以社会工作者和律师为主,辅之以学校老师、共青团干部、社会志愿者等,并进行管理培训、授予资格。

  3、同安模式:将法定代理人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一种,检察机关聘请的合适成年人来源广泛,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共青团、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有被执行刑罚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及其他不宜担任者。确定了合适成年人责任追究机制:合适成年人在讯问时有违规行为,讯问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定了合适成年人制度保障机制:合适成年人指出存在不法讯问,经查证属实的,讯问所得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该讯问被推定为非法讯问,同时对办案人员予以考核扣分或记录处分。(5)

  作者认为,以上三种模式皆有可取之处,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借鉴,遵循一定的运作程序要求,从而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救济。

  1、合适成年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身心健康、品格端正、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具有政治权利能力;(3)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并常住;(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5)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6)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7)年满十八周岁。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3)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员;(4)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

  2、合适成年人人选应建立常备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库,主要包括以下人选:(1)未成年、残障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监护人、近亲属;(2)未成年、残障犯罪嫌疑人的老师及所读学校的人员;(3)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团委、青少年保护组织、妇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及其他适合在场的成年人。同时积极聘请以上人员进入合适成年人资源库,并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心理素质、沟通能力、技巧、法律素养以及注意事项等。

  3.合适成年人的职责:(1)出席旁听司法机关的讯问活动,见证司法机关的执法,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监督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监禁处置的违法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学校的监管、帮教、矫正、观护工作。

  4、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履行在场应具备的场所、安全等条件;(2)对讯问人员不法、不当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3)参加本院组织的培训;(4)获得适当的费用补贴。合适成年人需履行以下义务:(1)不得阻碍、干扰办案;(2)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3)不得宣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4)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并说明讯问情况。

  结语

  总之,在体现程序正义基础上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依法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司法法律性原则,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处理和消化未成年犯罪,意义重大。务必建立合法、严谨、顺畅、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运作模式,并使之常态化、司法化、社会化,以弥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式方法功能相对单一的缺憾。

  (1)刘立霞、郝小云:《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祁涛《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严明华、顾小琼、朱小玲:《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

  (4)刘立霞、郝小云:《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5)冯雪菲:《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燕山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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