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马坊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董德才、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12)肥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载于《山东法制报》2014年3月24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