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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4日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将法律化的现代治理规则应用于基层,本文在分析当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现状的基础上,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助力。

 一、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述

1.治理与基层治理

治理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手段之一,是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些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从词义上来理解,就是统治和管理的意思。在公共行政领域,治理这一概念逐渐出现大约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概念形成之初,众多研究学者都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定义。例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诺认为,治理是在监管缺口之间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安排。格里斯科克指出:“治理的本质是它的主导统治机制不依赖于政府权力和制裁”,意指治理的机构和所建立的秩序不能从外部施加;它之所以能够发挥其作用,根源于治理体系内部存有多种行为者的互动。但是,关于治理的定义,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这一概念的具体界定,全球治理委员会在 1995 年将治理这一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治理,是个人和机构在同一企业中运作的多种方式的总和。这是一个协调现实冲突和不同利益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包括有权服从人的正式机构和法规,以及非正式安排。

所谓基层治理,是相对于中央政府治理来说的。基层的概念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例如,在行政管理系统中,市级相较于中央政府来说属于基层;但县乡、街道、社区、行政村相较于市一级来说又属于基层单位。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通常所提到的基层主要就是指的县乡、街道、社区、行政村这一层级。本文对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也是立足于这一层级来论述和展开的。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基层治理现代化。城市的社区治理、农村的村落治理,都属于基层治理的范畴。基层治理涉及面宽、量大、事多,直接面对人民大众,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2.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推进严格依法执法,达到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的,将法治化理念贯彻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重要领导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作用,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法治队伍。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格局,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下有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基。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通过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此基础上,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广大公民树立起法治化理念,让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团体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使基层社会治理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一切活动都依照法律进行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和基层管理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1.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就我国当前发展现状和发展格局来看,社会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更加集中的体现在基层,如果在基层就能将这些问题和矛盾予以化解,那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彻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此过程中,对社会治理方式进行整体优化,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能力,将基层社会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化解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进行整体的谋划;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通过法治的方式对基层社会治理进行约束和规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

2.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首先体现在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让政府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一再强调,维稳和维权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和群众利益产生直接关联的制度要予以密切的关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此进行调解。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可以有效杜绝滥用职权、懒政、怠政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对基层管理者的法律约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使基层管理者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基层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司法,司法机关是维护人民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司法机关要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面对信访事件,杜绝通过糊弄、哄骗的方式进行解决,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查明事件的根源,从源头入手,使得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法治化治理模式将法律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满足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让人民群众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基层社会法治化与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良性互动;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国家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平稳定;只有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总之,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3.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新常态

法治化治理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新常态;所谓新,就是要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加以区别,所谓常态,就是要让法治化治理深入人心,形成常态化机制,发挥长效作用。社会治理法治化之所以区别于之前的社会治理方式,就在于其将法律放在第一位,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将社会治理置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让基层社会治理过程每一项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守法律的红线,所有的社会治理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好基层社会的治理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是要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来满足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政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治理;群众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办事。通过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基层治理的信誉,促进法治的长远发展,实现社会领域内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1.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2.社会治理理论

政府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使政府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这就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助推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1.基层政府权责不匹配

基层政府是基层的行政机关,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和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决定着社会基础和执政能力。虽然当下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权责不一致的问题仍然突出。

基层政府在许多实际工作中违反了法治政府关于“权力和责任”的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相关的权力和责任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基层政府处于行政管理体系的最底层,一些中央政府政策文件的引入通常在基层来实施开展。“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政府经常“被动地”在一些没有行政执法许可的地区执法,甚至在压力下强制执行,一旦出现问题,上级政府不会负责或者只会承担部分责任,剩下的责任都需要有基层政府来承担和解决,长此以往,基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大幅度下降,不敢担当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政府的权责不匹配,严重阻碍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2.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作为基层政府来讲,虽然出台了很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来规范基层政府的治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但总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执法力度打折扣,出现所谓的“弹性执法”,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规范化程度不高,离执法必严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一些基层政府的执法体制也还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时,往往忽视甚至越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主观层面出发,乱作为、乱执法,使一些矛盾问题反而激化。

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宁可“信访”而不愿“信法”

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从古至今人民群众都有厌讼耻讼的心理,人们觉得能不走诉讼程序就不走诉讼程序,因为老百姓普遍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浪费时间又需要花费诉讼费、法律服务咨询费等相关费用,而且整个诉讼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对于此,他们更愿意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即通过信访、上访等途径来解决问题,旨在直接、简单地向政府、向社会来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诉求。

通过信访、上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从长远来看,是很不值得提倡的。一方面,这是一种很激进的表述自己诉求的方式,不利于自身诉求的有效解决,即使当时迫于舆论压力自身的诉求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在后续过程中还是治标不治本,长此以往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也不利于自身诉求的有效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途径解决问题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但仍然存在许多人认为单纯依靠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纠纷,而信访可以解决正常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从顶层设计上规范基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以此扭转人们“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和现象。

(二)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资源匮乏

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都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当下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不足,一是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构设置无法满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致使基层治理机构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层面无法做到全方位、多领域、全覆盖,还可能致使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大打折扣,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机构不健全,是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一步推进的重要因素。

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力量不足,尽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点和终点在基层,但是在基层行政机关中专业从事法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一方面由于基层工作待遇差、工作压力大等因素,致使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愿长期留在基层工作,而是选择辞职或调离基层工作单位,造成基层工作人员流失,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强,工作人员只有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当自己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只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习惯依照惯例、传统方式和行政方法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这样既不利于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构设置达不到要求再加之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力量不足,致使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成为了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基层治理工作不能高效、有序的开展,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建成法治化国家进程的推进。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公共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深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带来的实惠。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基层社会公共法律服务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但是基层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不足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体现了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性,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基层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制度尚有不足;二是公共法律服务条件不完备,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必须提供“窗口式”“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窗口设置缺失、办公条件简陋拥挤、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三是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存在差异性,城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优于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由于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时间精力有限,在解决群众诉求时出现不及时情况,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四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性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但是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化程度不够高,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信访、公安等部门;五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对工作质量以及服务效能没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理念落后

当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普遍存在重视权力轻视规则、重视维稳轻视引导、重视管控轻视法治等问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社会治理观念下,基层社会治理以维护地方稳定为第一要务,从而轻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基层社会治理理念落后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值导向上重视管控而轻视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追求的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管理和控制,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很少情况下去追求通过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也是少之又少,或者说在价值导向上就没有树立法治理念,对法治理念的陌生,对新出台法律法规把握的不到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很难加以运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从思想上对法治化理念加以重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才能更好的付诸行动,才能在解决基层社会纠纷和矛盾时自然而然地运用法治化的手段,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二是社会治理主体上重视政府职能而轻视社会组织作用。在新时代发展的浪潮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过度重视、依赖政府发挥作用,只会加大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降低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甚至会造成政府官员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基层政府的管控职能,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提高自治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拓宽人民大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增加人民大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打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三是治理方法上重视行政方式而轻视法律方式。在传统的惯性思维作用下,基层社会治理习惯运用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强制性手段来进行而轻视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对相对人行为的强制作用的统一规范,强调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直接作用;虽然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但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人权的一种忽视,人民大众的权利在强制性的高压行政手段下遭到践踏,人民的呼声在强制性的高压行政手段下遭到抑制。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缺乏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的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是当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具有能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和能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法律专业人才。有些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官僚主义思想还未完全戒除。有些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比较薄弱,对于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处理矛盾纠纷还停留在讲道理、说情分的层面,遇事多用传统方法来解决,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相对较少。对于很多基层工作者来说,大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是只有一知半解;众所周知,任何事情只有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形,当我们对新出台的事物不能做到全然领悟,又何谈将其运用到日常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二是基层的激励体制不健全,当激励体制不健全时,就会缺乏工作的动力,不作为现象就会愈演愈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作为思想就会在社会蔓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也会越来越难实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层考核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考核是我国基层公务员激励体制中的关键环节,绩效考核时公务员奖励、职务晋升、培训与辞退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际考核过程中,绩效的考核往往形式大于实质,考核机制无法准确、有效地评估公务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且目前绩效考核的主要方式是定性考核,缺少定量考核,往往使得考核结果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晋升机制不完善,晋升条件苛刻;基层公务员的晋升条件设置过于严苛,难以调动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不仅难以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并且在基层社会中,论资排辈现象还是比较严重,年轻的基层公务员在晋升时基本都要靠边站;再加之基层公务员的晋升渠道非常不畅通,其职业发展机会收到一定的限制,造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滞后,严重限制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国家法律执行不规范,监督缺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只是“躺在文件上”,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那么就会违背依法治国的初衷,违背法律法规出台的初衷;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执行不规范或监督不到位,也会影响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一是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亟需提高;当前,由于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存在于基层,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都亟需提高;首先,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对新思想及新政策进行深刻把握,而且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甚至腐败堕落,不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次,综合素质不到位,有的村干部对农村政策掌握不多,把握不准,在学习政策文件时断章取义,而且个别村干部自律意识差,方法粗暴,依法办事能力差,甚至带头违法违纪,严重影响基层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最后,机制管理不到位,一方面是相应的制度不健全,造成基层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另一方面是管理机制不配套,党组织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问题的成员大多是进行批评教育,缺乏进一步的惩戒措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基层党组织的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才能更好的领导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亟需提高;政府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应当与时俱进,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依法行政。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管理和控制,而忽视了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为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政府机关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基层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能力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法律监督的意识不强,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不灵活,当下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监督方式也较为单一,再加之监督力度尚有不足,致使基层社会治理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前进缓慢。良好的监督对工作的开展是事半功倍的,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监督法律实施的能力。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一)培育基层法治文化,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基层治理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然而,“法治的真正魅力不是来自其规范意义,而是源自其文化意义”。单纯依靠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培育全民认可的法治文化,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只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思维,摒弃传统的管制、控制这样的落后观念,积极培育新时代下的法治文化,才能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扫除思想障碍,奠定重要基础。

1.创新宣传形式

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摒弃过去单调、呆板的宣传形式,采取灵活多样且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如在党支部每月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中融入想关的法治知识,通过观看“今日说法”“现身说法”等普法宣传节目,抓住基层党员这一关键群体,宣传广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使法治意识率先在党员心中深化,发挥示范带动的模范作用,引领基层群众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培养基层法治文化还可以将其融入到我国的传统节日中,采用小品、微电影、民歌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法治文化进行宣传、弘扬,潜移默化中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

2.加大法治宣传在基层的投入力度

加大政府对法治宣传的支持力度,通过在村委或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法治咨询室、法治调解室的方式,在咨询室和调解室配备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时,第一时间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答疑解惑,让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加对法治的支持和认可;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村干部、社区干部的培训与引导,发挥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与此同时,可以在村委宣传栏、居民楼、中小学校园等区域定期制作法治宣传的海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基层群众进行熏陶和教育,增强基层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认同感。

3.着重抓好基础教育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石,是推动法治建设深入人心的重要手段。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于所传播的知识理解力和接受力都比较强,因此,要积极举办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以基层学校为载体,在每周固定的时间以开展法治班会、法治大讲堂等形式,强化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法治思维,为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二)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弘扬乡贤文化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民风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凝聚了全体村民的智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乡贤文化作为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应该积极进行弘扬。

1.修订完善村规民约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教育和引导贫困群众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等作出重要指示。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却没有完全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往的事实表明,在农村地区,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等正式规范来应对解决民众的问题,有时会捉襟见肘,甚至会激化矛盾。

乡村治理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这其中既包括宪法法律等硬性法则,也包括村民自治规范等“软法规制”。面对纷繁复杂的农村群众每天都要遇见和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缺少明确规定或不便于规定的具体事项,就需要用村规民约来引导、规范村民的行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2.积极弘扬乡贤文化

乡贤文化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一,“乡贤”一词的含义大体为“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是维系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过去的乡贤在发展中已经发展成为当下的新乡贤,其含义也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包括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以及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新乡贤生长在乡里,回馈于乡里,成为沟通基层人民群众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桥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要注重发挥基层精英以及新乡贤等特殊群体的重要作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有着极为特殊的乡土特色,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去寻求身边有较高威望人士的帮助。这些人不仅包括村委会成员、社区的干部,还包括像退休教师、乡村企业家、退伍军人、新乡贤等群体。这类人群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威望,在处理突发问题时通常能拥有一定话语权。因此,我们要从这些人群中选择、培养一批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借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威望,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和引导,以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权威,逐步增强基层治理的法治意识。

3.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劲力量;因此,提高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引导基层民众自觉遵法、守法、用法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强大动力和不竭的力量源泉。努力形成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知法懂法、善于用法的良好局面,从而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首先,要建立起对于法律的长效学习机制,通过村委广播、社区宣传栏张贴法律知识海报等形式,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贯彻落实到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建立起对法律学习的长效机制。其次,积极进行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清楚的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养成合理表达诉求的习惯,妥善解决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三)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

完善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加快制定、出台以及完善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政策规则,在基层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系统化、整体化、协同化的政策要求,着力促进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法律法规的关联性、各项治理机制之间的耦合性,打通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孤岛,协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1.构建基层治理整体性协同性机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层社会也面临着急剧变迁的新形势,为了破解当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中的种种难题,我们唯有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通过加快构建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化治理机制来进行有效应对。

一方面,要坚持整体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我们要用整体的眼光来看待;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整体谋划,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性做法,坚持从整体推进,深化基层治理法治化改革,制定出台具体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运行机制,加快构筑相互支撑、协同联动、相得益彰的改革体系和治理系统,形成改革的整体合力。

另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协调联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一体化建设,构建德治、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依靠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力量共同推进。I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发挥传统伦理道德在预防社会矛盾产生、化解矛盾在基层的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自治,坚持政府主导、协调联动,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2.健全基层公共利益表达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层社会治理源自人民群众对集体事务的关注,源自人民群众对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渴望和追求。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民主意识、合作意识以及参与意识。要改善基层治理、增进公共福祉,前提是要全面准确的理解人民群众群众的真实意愿和现实需求,通过多方调查搞清楚人民群众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服务,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等等,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基层公共需求表达机制,畅通表达渠道,搭建公共利益表达平台,让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前提。

3.完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否则都会有被滥用的风险,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促进基层治理转型升级,必须完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协作共治的多维互动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注重民主参与、强化协同共治,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来参与公共决策,提高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形成群众参与、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二是要有效拓宽基层民主监督渠道;加快构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协同发力的基层监督体制,创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领域,提高监督实效,形成对基层权力运作过程和行使结果强有力的制约和震慑,真正让民主监督成为基层治理的利器。

(四)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筑牢基层治理法治根基

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背景下,基层公共事务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和动态化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政干部不管在哪个岗位,都必须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重要的方面。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在处理急难问题

时基层干部法治素养的高低就显得尤为关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1.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间的交流渠道。

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一是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职前培训制度;二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和法学研究阵地,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2.把法治思维能力纳入基层干部考评指标

当前,基层工作纷繁复杂,一些基层干部对法治理念的学习流于形式,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充分发挥考核机制这一“指挥棒”的作用,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评价基层干部的重要依据,将法治思维能力纳入基层干部考评指标。通过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访谈以及组织法治能力考试等多种形式来全面了解候选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个人守法、工作开展是否依法决策等各个层面;一旦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改正,并对其加强法治教育。只有将基层干部的法治能力纳入考评机制,才能引起基层干部的重视,才能彻底唤醒基层干部用法治思维创新治理方式,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谋划发展以及解决问题,使法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3.加强基层行政队伍建设

要建立起对于法律的长效学习机制,一方面要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展开深入细致的学习,在了解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能够做到灵活运用,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运用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另一方面要对中央开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指导性意见进行正确的把握,紧跟党中央的步伐,在基层行政队伍中牢牢树立起法治体系,确保法律在行政执法中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加强对基层行政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提高基层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吸引大学生等高水平人才进入基层行政队伍。

4.强化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理念和能力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将法律理论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司法人员下基层工作,让司法机关干警深入到基层中去开展工作,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理念进行落实和创新,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的缓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压力,壮大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队伍。

在实践中,要严肃认真的对待信访接待工作,进基层的司法机关干部应当主动承担起信访接待工作的重任,深入到信访接待第一线去了解信访案件的实际情况,井结合自身业务知识对此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信访工作取得成效,群众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在此基础上,要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建立起对于法律的长效学习机制,要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展开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定期举办学习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及时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地把握,通过研讨会的方式,对新出台政策的疑惑之处,进行充分的探讨,通过对相关法律出台背景的了解,把握其出台目的,最终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加以运用,要时刻以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用最新的理论来武装自己。

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其重要目标是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作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新时代我们更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通过培育基层法治文化,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弘扬乡贤文化、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筑牢基层治理法治根基等方式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为我国实现社会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添砖加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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