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吏与循吏 ——由读史谈对古代司法观念和风格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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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7日 | ||
新泰市人民法院 陈默 自古酷吏多才干。他们严酷苛刻,明断是非,攘除奸凶,搏击豪强,不避权贵,亦不留后路,所以虽精明强干,廉洁奉公,却大多不能善终。司马迁专修《酷吏列传》一卷,言辞间颇有赞许之意。其中有郅都,文景时大臣,因阻止景帝救被野猪攻击的贾姬而受太后的重视。当时济南郡有姓阚的豪族三百余家,暴虐奸滑,地方高官无可奈何。于是景帝拜郅都为济南太守,郅都到任后即灭阚氏首恶,余者震恐。不到一年的时间,郡中路不拾遗,连附近的郡守也畏惧郅都。郅都办事公廉,不受人财物,也不听人说情。后来郅都升为中尉,执法不避贵戚,令列侯宗室侧目,称之为“苍鹰”。后终因临江王(废太子)一案不徇私情,临江王恐惧自杀,而得罪了窦太后,被罢免。随后又被景帝拜为雁门太守,匈奴闻郅都至,引兵而遁,至郅都死时不敢进雁门。郅都终为窦太后所杀,景帝竟不能救。 《后汉书》亦有酷吏列传。光武时董宣,曾任北海相。境内有大户公孙丹,为给新建的房子避邪,杀人将尸体填在房内,于是董宣将公孙丹父子杀掉。后公孙族人三十余人带兵器到董宣府哄闹喊冤,董宣将他们全杀了。因滥杀,董宣被逮捕下狱,临刑前得到光武帝的特赦。江夏有盗贼夏喜作乱,朝廷派董宣到江夏任太守,夏喜听说董宣到任后或降或散。后董宣又任洛阳令,湖阳公主(光武帝的姐姐)的仆人杀了人,藏在公主家,官府无法抓获归案。有一次公主出行,让那个仆人驾车,被董宣在街上拦住。董宣以刀画地,数落公主的过失,把那个仆人拽下马车,当场杀死。公主回去后向光武帝诉说委曲。光武帝大怒,召来董宣,要打死董宣。董宣叩头说:“让我说一句话再死。”光武帝说:“想说什么?”董宣说:“陛下想振兴国家,却放纵罪犯,还怎么治理天下?不用打,让我自杀。”随即以头撞柱,血流满面。光武帝让侍卫摁住董宣,让他向公主谢罪,董宣不从;侍卫强逼他磕头,董宣两手撑地,挺着脖子,就是不肯低头。公主对光武帝说:“你以前是布衣百姓时,藏匿逃犯,官吏都不敢入门搜查。现在当了天子,难道就治不了一个县令吗?”光武帝笑答:“天子和布衣不一个当法!”就赦免了董宣,并赐钱三十万,称董宣为“强项令”(硬脖子县令)。从此京师贵戚,莫不震惊,称董宣为“卧虎”。董宣死时,家里只有破车一辆、麦子几斛,光武帝叹道:“董宣廉洁,死乃知之!” 东汉灵帝时有一酷吏叫阳球,以治理奸邪闻名。因执法严酷,屡遭免官,又屡得任用。时值东汉末年,宦官专权,中常侍王甫、曹节等奸虐弄权,危害朝廷。阳球曾愤怒地说:“如果我作司隶校尉,怎么能容得下这些人胡作非为?”后来阳球果然升为司隶校尉(纠察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有司法职能)。王甫在家休假时,阳球奏请逮捕了王甫父子及中常侍淳于登、袁赦等权势显赫的宦官以及同伙的太尉段颍,送入洛阳监狱。阳球亲自拷掠王甫等人,手段惨毒。王甫父子皆死于杖下,段颍也自杀。阳球将王甫的尸体置于城门,剁碎示众。阳球正想抓曹节(曾迎灵帝即位,杀害名臣陈蕃、大将军窦武),曹节见王甫被杀,对其他宦官说:“我们可自想残杀,怎么能让外人杀害?你们不要回家,直接入宫。”曹节等人让灵帝撤销阳球司隶校尉的职务,改任卫尉(掌宫门卫士)。当时阳球正外出拜谒帝陵,使者让他立即上任新职,不得迟延。阳球急见灵帝,说:“我虽无清高之行,担任了纠察之职。虽然诛杀王甫、段颍等人,但他们不是元凶首恶,还不足以宣示天下。希望再给我一个月的时间,一定会让那些奸臣服法!”叩头流血。殿上呵叱道:“你想违抗诏命吗?”阳球不得已,才接受新职。后阳球被曹节、张让等诬陷入狱杀害。 上述三名酷吏,颇具代表性,但环境、结局却不尽相同。郅都处于文景之治时期,景帝虽为明主,却不能保护他。别说一县令了,就是杀自己的师傅晁错时,为不给七国“清君侧”以借口,景帝可曾心慈手软过?可见在古代,政治上惟以利益为考量,从无公正可言,这是政治与司法的最大的区别。相比而言董宣则较幸运,他活到七十四,寿终正寝,因为他有光武帝的庇护,而光武帝被毛泽东称为“最善于用人的皇帝”。处境最为凶险的就是阳球了,他处在东汉末年,宦官擅权,废立皇帝,屠杀名臣,不趋炎附势就岌岌可危了,何况还予以剪除?其视死如归、奋力搏击的气概尤为可歌可叹。然政局腐朽,皇权飘摇,欲诛除奸邪,廓清朝廷,无异于螳臂当车,他的结局也就不难预料了。 后世的酷吏不像两汉的那么果敢决绝、不顾身家性命,如唐时的周兴、来俊臣,不过是武氏挞阀异己的政治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缺乏独立的品格,唯以残酷为能事,而且本人亦贪赃枉法,故不足为道。本文所谓的酷吏,是指史家在一定程度上所赞许的一类司法官,他们一面执法严酷,不顾人情,另一方面却清正廉洁,明察秋毫,自己决不违法乱纪。即有以下品格:有才干,廉洁,公正,冷酷,无畏,不循私情,用法严峻。太史公对他们的评价是:“虽惨酷,斯称其位矣。”这是一种司法风格,当然也是一种司法理念的体现;究其源渊,似与“法家”思想一脉相承,因而在以儒治国的两汉时期被视为异类。所以太史公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也就是说,法令只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而已,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若要正本清源,还得靠儒家的思想。范晔也评论说“末暴虽胜,崇本或略”,意即酷吏的严刑峻罚不过是细枝末节的手段,虽然当时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却忽略了以仁德治国的根本。 还有一类官吏叫做“循吏”。《史记》、《汉书》、《后汉书》均为其列传。所谓“循吏”,即太史公所谓的“奉职循理”之官吏。循者,遵守也。也就是遵循儒家思想以治国或理讼。无论酷吏还是循吏,都不仅是指司法官员而言,亦包含行政官员。在古代司法、行政不分(尤其是在地方),但两类风格的官吏典型的表现却集中体现在司法行为上。因本文意在借鉴古人司法方面得失,故选材囿于司法方面的人物与事迹,对于行政治理方面的史料不予考虑。下面介绍一位典型的循吏。 黄霸,西汉武帝、宣帝时人。史载“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武帝末年,用法严酷。昭帝立,大将军霍光平定上官桀与燕王叛乱后,又恢复到武帝末年的法度,用严刑峻罚治理臣民,官吏们也争相效仿,而黄霸用法宽和。因宣帝在民间时了解官吏用法严峻会害苦百姓,又听说黄霸用法平和,就任命黄霸为廷尉(中央审判机关长官),黄霸裁决了多起疑难案件,朝廷称赞其平和。他对待下属官吏也颇为成全照顾,因而甚得吏民心。黄霸曾任颍川太守,辖区内户口年年增加,考核时被评为全国第一,凤凰多集颍川。黄霸虽仕途堪坷,终因其长者而免祸。宣帝下诏称扬他治理颍川的业绩:百姓向化,孝者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称黄霸为“贤人君子”。《汉书》评黄霸:“自汉兴,言治民吏,以霸为首。” 若说酷吏体现了法家思想,那么循吏则体现了儒家思想。法家的代表人物中有商鞅、李斯,商鞅依法治国使秦朝走向了富强,李斯的严刑峻罚则使富强的秦帝国土崩瓦解。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以教化为主,法律只不过是有限的辅助手段。其实在任何时候,用法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效果就会更差。就像一个病人吃药一样,如果吃药过量,就会更糟,还不如不吃。所以古人习惯说“养病”而不说“治病”,病当以养为主,以治为辅。治国抑或司法,亦与医人无异。中医侧重于治本,这与儒家治国理论的思想是一致的。晁错主张“削藩”是对的,但“用药”太猛,以致七国之乱,所以他被“朝服腰斩于市”并不冤。明惠文帝“削藩”也是对的,同样犯了“用药”太猛的错误,导致朱棣的造反,自己葬身火海。可见“乱世用重典”、“重症用猛药”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对突然迸发的急症应对以猛药,如果是长期积累的慢性重病,还应以温和的药方假以时日才是最好的办法。 读史无非是以史为鉴。那么现在的司法官(尤其是法官)能否按酷吏和循吏的标准来划分为两类呢?完全可以参照类比。其实想了解一个法官的品格最好是听听律师们的评价。比如律师们说一些法官“严厉、冷漠,不通人情,不惧威胁,但却廉洁、公正,办案效率奇高”。另一些法官“态度温和,谙于人情世故,易于沟通,但却粘乎,办案拖拉,久调不决”。前一类法官善于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快刀斩乱麻,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干净利索,才干尤长;而后一类法官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一踌莫展,但却对于“超”疑难复杂案件有办法,软磨硬泡,花言巧语,往往能调解结案。若说前者与“酷吏”相似,后者无异带有循吏的特征了。在任何时代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一些纠纷法律对其无能为力,但“人情”却对其有效果。古人以“天理、国法、人情”为三大司法原则,信哉此言!“天理”是自然之理,类似于西方“自然法”这一概念,天理不可违。兹举一例以说明:云南高院对摔死一婴儿并强奸又杀一人的李昌奎判处了死缓,被害人亲属举着一块牌子向媒体展示:强奸+2条人命=死缓?将法院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或许那个判决是合乎法律的,但广大网友们认为违反了天理,迫使该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了死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而然,是国人代代传承、普遍认可的观念,至今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所以取消死刑在中国是不可能的,“诉讼时效制度”也难以被群众普遍接受、甚至法官也不乐意接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与天理相悖的“国法”则为“恶法”,与天理相悖的司法也难以服众。这里的 “人情”不是指人际关系、走后门、循私情,而是指在司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仁慈爱民,关爱弱者,体察民情。近年来,城管执法之所以饱受诟病,就在于有些城管执法过于粗暴,而忽略了“人情”。郑板桥知潍县时,值山东大灾,开仓赈饥,活民万余,故听竹以为民间疾苦。《易》曰:“大德曰生”,最大的道德是什么?其实并不玄奥,那就是让百姓生存下去。吾曹虽基层小吏,亦应关心民间疾苦,树立民本思想。辖区百姓,为衣食父母。故久旱不雨则心忧,洪涝伤禾则心碎,厂企亏损更是扼腕叹息。事实上我们身边也不乏体现“人情”的事迹。如我的同事看到来法庭告不孝子女的老太太没吃饭、走路无力,就给她买了些饭并给她几十块钱买回家的车票;两个同事到村庄送达时发现被告家正过“五期”(丧事),就撤回来没有进门,过一天再去送达;有的同事打电话让当事人到法庭来领法律文书时不忘加上一句“如果下大雨就延一天再来”。如此等等,不可尽言。虽属琐屑细事,却闪耀着道德的光辉。法官开庭办案,自己的态度对当事人有着重大影响,在一些亲人亡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痛不欲生,法庭上或有情绪失控,法官制止是应当的,但若过于严厉,就会让当事人对官司失去信心,从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你的一句训斥,就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不仅如此,对这类案件,原告作为弱势一方,应予更多的释明和帮助。如果因原告不会举证质证就让他输了官司,固然不违法,却不合天理、人情。他的亲戚邻居就会认为:人死了还打不羸官司,还有天理吗?他们不管什么证据规则、举证期限!这就是中国国情,作为一个中国法官不能不面对的国情。 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核心价值是什么?学者们认为是“公正”,而实务界则愈来愈倾向于“事了”,即社会效果。尽管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存在孰先孰后的选择冲突。这里的分歧无异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家思想优先还是儒家思想优先的选择。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法律只能治标,德化才能治本。“德治”成本低,效果好,但见效慢;“法治”见效快,但成本高,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德治”是本土的方法,而“法治”则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优秀文明成果的“舶来品”。所以我国在坚持“法治”的同时,一直注重教化的方法,例如政府重视宣传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行业英雄、十佳青年、五好家庭、劳动模范、感动中国人物等等,要年年评选一次,雷锋、焦裕禄等形象一直活在我们心中。而西方国家的政府则不重视宣传这些,他们认为只要个人不违法就行了,至于道德层面,则属于私权范畴,政府不会介入。儒家思想同样也影响了理讼。故史家赞循吏更甚于酷吏。在中国,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法官除依法办案之外,还必须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以德治国”是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群众普遍认可“贤人政治”,国家的选人用人标准也是把“德”放在第一位。看网上推崇的“最美女教师”、“最美女大学生”,就可以看出道德的力量在今天依然是那么强大! 无论酷吏还是循吏,我们皆可借鉴,亦应引以为戒。倒是西门豹治邺的方式较为妥当,其威足以诛除为害百姓的巫婆,其恩则能安抚百姓。作为矛盾多发时期的法官,我们在坚守公正的底线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再多考虑一下天理、人情,以德抚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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