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努力与无奈
昨天刷爆你朋友圈的是大雨还是冰雹?
明年的今天你是否会记起昨天的狂风骤雨?
也许你不会记得
但我知道滨海法院的几个执行干警一定会记得
毕竟
在冰雹天出去执行也是蛮拼的……
即便如此,有的申请执行人仍然会误解我们的执行法官“执行不力”,仍然会质疑我们的执行工作不够到位。虽然我们对申请执行人的心情表示理解,但是小编觉得有必要对这个事儿来说道说道了……
很多到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都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就可以等着被拖欠的钱到帐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也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就会认为法院“打白条”,就会有各种质疑的声音出现,“要不回来就是法院不作为”、“我要去上访,要去投诉你们”……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何为“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在全部执行案件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后,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对执行工作树立正确的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