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治“老赖” 限制出境促执行
——18起涉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结
说起如何打击“老赖”,除了凌晨行动、集中清场、拘传拘留等威慑性的有效措施外,对于财产状况较好甚至经常来往于国内外的“老赖”来说,限制出入境才是最有效的办法。今天,就通过一则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限制出境的威力。
某公司在滨海区涉劳动争议案件18起,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涉案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这两项措施并没有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入境频繁,执行法院遂作出决定将李某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交公安机关进行边控。今年5月,李某在北京出境受阻,于是主动联系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义务,18起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结后,执行法院解除对李某的出境限制。
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明确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可决定不准出境。该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两个阶段。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程序中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细化为:前提条件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适用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若原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单位的管理运营(如实际控制、间接持股等)、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则司法实务中,法院可以原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司法实践中发现,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决定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只要被执行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法院针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然有效。
为避免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导致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执行法院可针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措施。
人无信则不立,做什么也别做“老赖”,一旦失信,将处处受限,昔日风光无限,如今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