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即建设施工企业间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名称】崔绍英、曲伟飞、崔俊苹与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主审法官】 牟明刚
【推荐人】 辛光博
【推荐理由】
在建设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劳动者,实际由案件施工人负责管理、招聘,其与工程的承包人即建设施工企业间不存在关系。现实中,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赔偿,往往将工程承包人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本案明确该问题,宣传了法律知识,具有普法作用。
【案例类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承包人;建设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原告崔绍英、曲伟飞、崔俊苹的家属曲京亭受案外人王恩成雇佣,在某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该工程系被告恒泰路桥公司承包施工,并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王恩成。2016年8月25日,曲京亭在乘坐案外人叶廷中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为工地拉土方时,与一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曲京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生效。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即建设施工企业间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订立劳动合同须完全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本案中,曲京亭作为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王恩成雇佣的,王恩成与曲京亭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作为承包施工单位,其仅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恩成,被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王恩成之间是分包、转包关系,其不负责对曲京亭的管理,也不负有向曲京亭发放劳动报酬的义务,曲京亭也不受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其与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故被告与原告亲属曲京亭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生效文书】
(2017)鲁0792民初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