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一独立企业法人对另一企业的债务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付部分欠款可认定为该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案例名称】高国军诉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纠纷一案
【主审法官】 辛光博
【推荐人】 牟明刚
【推荐理由】
两被告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海正集团作为第一被告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方,而第二被告海正游乐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方,但在涉案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对账函中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而且对账后实际向债权人即原告支付部分欠款,应认定为第二被告具有偿还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情况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本案明确该问题,宣传了法律知识,具有普法作用。
【案例类型】
□参考性案例;□核心价值观案例;□教学性案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债务承担;企业法人;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被告海正集团和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签订测绘工程合同,约定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负责测绘被告海正集团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吹填工程,并约定价款于交付测绘成果时一次性付清。2013年7月30日,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致函给被告海正集团,被告海正游乐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对账后,海正游乐公司向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欠款,仍有部分欠款未付。被告海正游乐公司在明知对账函包含“欠我公司费95200元”的前提下盖章确认,并且事后向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支付部分欠款的行为。2016年12月29日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了被告。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涉案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认定,即被告海正游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如需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要点】
被告海正游乐公司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尤其是在经济往来中对对账函之类的涉及债权债务的文件应负有特别注意和审慎审查义务,其在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被告海正集团发出的对账函中加盖了其单位财务章的行为,属于其自由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对账函确认后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的事实,可以进一步佐证被告海正游乐公司有向债权人偿还测绘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海正集团、海正游乐公司对涉案债权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效文书】
(2017)鲁0792民初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