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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3日

  【案例标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认定

  【案例名称】冠县羽博伦服饰有限公司、姚理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审法官】杨远珍

  【推 荐 人】吴斌

  【推荐理由】

  本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上准确适用“其他严重情节”,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案例类型】

  □√参考性案例;□核心价值观案例;□教学性案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案情摘要】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姚理宽为给冠县羽博伦服饰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手段,先后三次通过陈剑红(另案处理)由潍坊奎洪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沂博财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 769 965.00元,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402 473.59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02 473.59元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

  虚开税额人民币402 473.59元如何认定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

  【裁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较大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哪些,根据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贯彻罪行相当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分别为50万元与25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因此,本案应适用其他严重情节,并据此定罪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生效文书】

  (2017)鲁0792刑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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