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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阅与指导——黄云飞诉昌邑市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2日

黄云飞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预约  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该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现仍未取得涉案预约房所在楼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根本违约,以致原告无法实现该认购书的合同目的。

原告黄云飞,男, 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恩明区槟榔东里82号。

委托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天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钰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爱芳,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云飞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奥林匹克花园内部认购书二份,原告已交付被告认购金200000元。因被告没有办齐房地产开发手续,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也没按约定退还原告认购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认购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奥林匹克花园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也没有要求解除本协议,就要求退还认购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奥林匹克花园内部认购书两份,约定由原告认购奥林匹克花园房屋各一套,建筑面积暂按100平方米计算,认购金为100000元,建筑面积单价参见公司文件:TG[2013-002/TG[2013-003]。认购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第二条约定,原告(认购人)须备齐按揭资料,双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超过有效期后,原告未与被告(出卖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可无息退回认购金,本认购书自动废止,被告有权将该认购房屋另行出售,并不另行通知。第五条约定,如原告在本认购书有效期内退出认购或超过本认购书有效期仍未与被告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购金可予以退还。第六条约定,在本认购书有效期内,原告须按被告指定的时间持本认购书和认购金收据到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且签约人仅限于原告本人及本认购书所提及的备选签约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认购金将自动转为购房款。

2013年5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现金收入凭证两份,载明收到原告黄云飞交来认购房款各100000元,共计200000元。

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关于涉案预约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亦未取得涉案预约房所在楼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自原告交付认购金之日即2013年5月14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被告付清为止。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该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为实现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履行了向被告交付预约金的义务后,被告应根据约定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该认购书虽未明确约定被告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时间,但根据认购书第六条及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被告应在认购书有效期内取得涉案预约房所在楼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现仍未取得涉案预约房所在楼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根本违约,以致原告无法实现该认购书的合同目的。该认购书约定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故至2014年5月30日,双方合同终止,被告应将认购金返还原告。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据此,昌邑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云飞认购金2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编写人:刘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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