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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情况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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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的情况报告

近日,潍坊中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法明传[2020]20号)。加快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旨在通过制度进一步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对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成果化,对高质量推进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动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前期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发现了一些短板和不足,现简要报告如下。

一、前期的主要做法:

完善办案团队建设,突出法官在团队中的主导地位。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速裁团队建设的过程中,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对办案团队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配置,结合我院入额法官人数和各自特长等情况,在办案团队设置上以独任制审判为基本形式,合议庭由审判部门内部组合,包括与本部门法官或本部门配置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独任法官与合议庭分别为自身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主体,行使法定的审判流程管理和控制权,并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办案团队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按照省高院去年10月份下发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法官助理难以完全到位。按照我院入额法官人数和办案团队设置情况,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除了未入额的院领导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从事该项工作的,难以满足“1+1+1”的审判执行团队配置需要。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我院书记员多为聘用制人员,有的未经必要培训,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状况,加上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较低,“跳槽”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审判队伍的稳定。因此,补充一支人员充沛素质较高且稳定的审判辅助队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未入额法官安置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团队架构重组,部分具有法官资格的同志未被遴选入额,原本具有法官身份,却不能参加合议庭,身份的转变与待遇的差异使其在转岗的安排上,难免存在消极的心理情绪,安置好未入额的法官,保证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将审判权力责任落到实处,亦是建立完善审判权力责任清单制度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意见建议:

一是增加地方性编制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增加地方性编制人员补充到办案的辅助工作中,是现今缓解一线法官办案压力的一种最直接方法。目前法官助理人员不足而书记员大部分为法院自行聘用,职业身份无保障,流动性大,办案法官相当一部分的精力用在了案件取证、送达等辅助性工作上。因此,增加辅助岗位的地方性编制,不仅可以为审判辅助人员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还可以缓解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促进审判工作更加有序推进。建议尽快启动审判辅助人员聘用补充机制,以保证法院办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二是尽最大可能妥善安置未入额法官。一是缩小入额法官和未入额法官相关待遇差异,充分调动未入额法官的积极性。二是体制内岗位调整,如调整到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岗位上参与其他工作,或任命为执行员参与执行工作,既保证了执行案件办案力量和质量问题,又解决了未入额法官工资待遇问题。三是开展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未入额法官可赋予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审判权的权力,如调解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尽快建立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各审判权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真正形成科学高效运行的现代化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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