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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规避执行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6日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再加上一些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使得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了一纸空文,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执行难”的形成有各方面的因素,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据粗略统计,执行难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于2011年度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级法院积极响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反规避执行工作才刚刚起步,制度及体系还不完善,仍然存在着逃避执行的现象。因此,加强对系统进行反规避执行问题的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在当前十分重要。

  一、规避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要做好反规避执行工作,首先要对规避执行的相关问题有比较清晰的了解。

  (一)规避执行及反规避执行的概念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而是想方设法规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同时也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所谓规避执行,就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以逃避义务为目的,采用不当手段甚至非法手段,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方式,使法院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从而达到逃避改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反规避执行是与规避执行相对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单位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查处、反制和处罚等,从而实现规避执行行为大量减少甚至消除的各项体制机制及措施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净化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避执行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负有直接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当然是规避执行行为的主体,而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例如金融机构、产权登记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友等,如果实施了故意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也可以成为规避执行的主体。

  2.被执行人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规避执行与无履行能力不同。如果经过查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这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客观上的履行不能。而规避执行是以被执行人有财产为前提,其不能履行义务不是因为其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是其主观上不想履行。不能将客观上的履行不能与规避执行混为一谈。

  3.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目的,是明知的、故意的。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相反却通过多种手段转移财产或使财产灭失,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实现,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目的。

  4.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结果是将其财产隐匿或进行转移,使得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5.行为人实施了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而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使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或贬值,从而导致被执行人形式上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规避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未能充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以及国民法律知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在遭遇纠纷时诉诸法院,借助法律来解决矛盾,但是公民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仍然相对欠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由于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因此并没能好好利用这些制度,从而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二)立案、审理、执行配合不到位,工作没有衔接好。一是有些案件在立案及审理阶段没有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有力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借诉讼、复议及提异议期间转移了财产,如此一来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便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有些法官错误理解了“审执分离”的含义,在审理、判决过程中丝毫不考虑案件的履行可能性,致使审判与执行脱节,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三)执行机制不健全,被执行人钻法律漏洞。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专门有执行一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来指导法院的执行工作,但在新时期新情况下,这些规定并不能涵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规避执行行为,这就使得被执行人有漏洞可钻。另外,法院执行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也可能出现对财产控制不力的情况,最终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政府、党委的干涉也可能是规避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有时为了保护当地经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在一些涉政府、涉村委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中,政府的干预也使得案件的执行面临困难。

  三、规避执行的形式

  从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规避执行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被执行人长期躲避。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有些被执行人逃离其原住所地,甚至全家“消失”,长期在外地打工,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无法查找其财产。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得知法院执行人员的行动时间,提前躲藏起来,住在其亲戚或朋友家,只要执行人员一离开他们就立马回家,与执行人员“躲猫猫”。这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为时间久了案子就会不了了之,而实际上他们的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的规定。

  (二)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有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再者,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发生了矛盾,双方之间存在误会,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执行人可能会有“面子上过不去”、“咽不下这口气”等错误观念。另外,有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耐心细致,没有从正面教育疏导。因此,在多种因素的促使下,被执行人压根就不愿履行义务,蛮不讲理,胡搅蛮缠,对执行人员往往采取谩骂甚至殴打的对抗方式。

  (三)被执行人通过法律行为转移财产。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甚至案件在起诉、审理阶段,被执行人预见到自己可能要承担赔偿或还款等义务,于是在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前,便通过法律行为对其财产进行了转移。这种规避形式通常表现为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将财产转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债权人虽然取得了执行依据,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与被执行人有关联关系的人或者是与被执行人有血亲关系的人,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一般来说,除了公开的合同外,双方之间还有私下的约定,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是在起诉前后,或者是在债权形成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虚设债务、倒签合同时间等手段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四)被执行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诉讼和仲裁是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公力救济手段,而目前有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却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确认权利,转移财产。这种诉讼和仲裁我们习惯称之为“诉讼诈骗”,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只是为了帮助其中一方逃避债务,另一方谎称对方对其负有债务,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完成确权,从而实现了转移财产的目的,造成了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假象。

  (五)被执行人不正当利用媒体、信访等规避执行。公民通过媒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无可厚非,但是,有些被执行人在媒体面前歪曲事实、捏造是非,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误解,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还丑化了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信访也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个有效机制,但这个机制却被某些人恶意利用,有些被执行人无理上访,恶意上访,借此挑起事端,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有些被执行人采用恶意炒作、聚众闹事的手法,要挟法院执行人员。

  (六)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串通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有时需要第三人的协助才能完成,目前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串通,在法院实行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通过内部人员的通风报信或其他途径得知法院执行动向,利用时间差转移存款,使法院执行不能。再如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否认其债务到期,或者直接否认债务的存在,使法院不能对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四、反规避执行的措施

  (一)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要让公民加强对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充分认识到民事交易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权利救济方式,学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公民的守法教育,提高守法观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强法院内部统筹协调,实现立审执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审理阶段,要利用好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苗头时要及时采取行动;在执行阶段,要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减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可能性。

  (三)完善财产报告制度。一是要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多少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程序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都会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二是要加强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管理。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情况最为清晰,向法院报告的财产情况是其义务。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被执行人往往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财产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加强对被执行财产情况的审查力度,对于虚报财产情况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加大对法院执行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水平。第一,规避执行的形式和种类越多,这就要求我们执行法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必须加强,深刻理解并熟练运用,发现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如虚假诉讼、签订假合同等情形,要立即对其进行审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其进行制裁。第二,要改进执行法官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慎用强制执行手段,防止进一步激化矛盾。要注意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正面引导,促使被执行人加深对法律的认识,自觉履行义务。

  (五)利用拒执罪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法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见,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时可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证据,同时也要告知申请执行人要配合法院提供证据,这样才能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力量。法院执行工作要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动员大家对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情况进行举报,一旦掌握线索要立即采取行动。另外,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人员可打破常规,利用节假日、夜间等时间对掌握线索的被执行人进行突击执行。

  (七)充分合理利用媒体的力量,建立规避执行宣传机制。通过网络、电视等大力宣传规避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可在保证不泄露审判机密的前提下,对法院的比较典型的反规避执行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让公民实实在在地了解规避执行的后果,在全社会形成抵触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风气。

  (八)加强与公安、金融等协作部门的协调,尽快建成诚信诉讼体系。第一,要加强与协作部门的协调配合,如与公安机关配合,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核查;与银行机构配合,简化程序,快速有效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第二,要加快诚信诉讼体系的建设,与住房、工商、金融等其他监管部门联网,一旦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该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将被记入该体系,成为其信用污点,对其及其子女等今后的生产生活、投资置业都会有负面的影响,由此杜绝被执行人采取规避执行的行为。

  五、反规避执行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构建长效机制,将反规避执行活动长期开展下去。目前反规避执行缺乏制度上的规范,所有反规避执行活动都是处在试验和探索阶段。要想沉重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构建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完整的反规避执行体制,使执行法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考,使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加强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为反规避执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目前,反制规避执行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取,更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因此,我们执行法官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要结合出现的典型案例,认真调查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具体的案例中归纳出其共性,将反规避执行上升到理论高度,并不断升华、完善,用以指导今后的执行工作。

  (三)反规避执行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实现查控结合。被执行人有财产是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保障。在现行的执行工作中,我们往往更多的是注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例如我们有申请执行人举证的义务,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我们可以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等。但是,查找财产只是方法和手段,我们的目的是在查清财产的基础上牢牢地控制住财产,不让该财产灭失或被转移。因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对查找到的财产的控制应该格外注意,要采取严密的查封或冻结等强制措施,切实控制住该财产,不要使查封或冻结裁定又成为一纸空文。

  (四)反规避执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出现乱执行的现象。由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经常会牵扯到案外的第三人,法院要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就免不了要与这些第三人打交道。反规避执行讲求执行方法与执行艺术,因为规避执行行为与合法行为在形式上很难区分,所以一定要分清规避执行行为与合法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有偏激行为,也不能损害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被执行人反执行的手段和方法日渐多样化,且更具隐蔽性,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规避执行行为如果得不到遏制,不但会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实现,而且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尤其是会对我国的诚信氛围产生极大的冲击。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构建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认真研究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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