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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民法典》之趣聊凤姐放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发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客观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交易隐蔽、监管不易的特点,高利放贷乱相频发,极易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不论古今,都属于法律重点规制的范畴。王熙凤一生聪明伶俐、能言善辩,但最终也因“重利盘剥”高利放贷落了个抄家的下场。

  接下来,小编从凤姐放贷说起,与大家聊聊民间借贷背后涉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文化。

  王熙凤的“发财之道”

  《红楼梦》第三十九回说道,平儿向袭人透露王熙凤挪用众人月钱作为本金对外放贷,“这个月的月钱,我们奶奶早已支了,放给人使呢。”第一〇四回中,贾芸说王熙凤“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即对外收取月息为10%的高利贷。接着在第一〇五回,锦衣军查抄贾府时,从贾琏王熙凤屋里抄出重利盘剥的借票一箱,锦衣府堂官赵全立即定性,“好个重利盘剥,很该全抄!”在第一〇六回里,皇上责成北静王“查核”,“如有违禁重利的,一概照例入官,其在定例生息的,同房地文书,尽行给还。”

  清代利率标准主要规定于《大清律·户律·钱债》“违禁取利”条目:“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根据该规定,清朝借贷的利率上限为月息三分,即3%,王熙凤放债利率为月息10%,是国家标准的三倍多,因此构成“违例取利”“重利盘”。超出利率放贷者,根据清朝律法规定,不仅要被强制免除利息、没收本钱充公,还要承担相应罪责。 

  民法典时代下的高利贷

  其实,古代统治者对于高利放贷的管制相对宽松,甚至直接以官方名义进行高利放贷,剥削民膏。但在民法典时代,高利放贷行为已被法律明文禁止,表明国家严厉打击高利放贷、整治借贷乱象的态度和决心。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现如今,违反利率上限放贷者,不仅不能依法获得超出利率上限的利息,情节严重的,还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1.高利放贷的民事责任

   2020年8月19日之前产生的利息,适用“二线三区”规则。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和保护;对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债权人,那么已给付的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要求对方给付;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高利放贷的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借贷法律贴士

  除了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之外,关于借贷,你还需要知道下列贴士:

  Q: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A:出借人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

  Q: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借期内的利息?

  A:(1)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双方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的,分情况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视为没有利息约定。自然人之外的借贷关系,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出借人提前还款,如何确定应还利息?

  A: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不能提前还款,则以原先约定的借款时间计算利息。如果未约定不得提前还款,则以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Q: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时,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A:双方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遵循下列顺序:①实现债权的费用、②利息、③本金。

  Q: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即“砍头息”),如何确定本金?

  A: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本金数额等于原先约定出借的本金数额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准,不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写明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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