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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昌邑法院案例入选“两高”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6日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昌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其中之一,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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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发布案例覆盖多个领域,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凸显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和多样性。发布的案例均为起诉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这样安排旨在引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公益”和“诉讼”,针对整改不到位的,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法行为,修复受损公益,以“诉”的方式和形态解决问题,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社会进步。案例还体现了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居中裁判职能,在公益保护中发挥司法作用。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

  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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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经公告,2022年9月6日,昌邑市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并承担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昌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在对李某某污染环境的恶意程度、因污染环境行为所获利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作为计算基数,要求李某某承担1.5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威慑等功能,又不过于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李某某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77560元。

  2023年2月16日,昌邑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下一步,昌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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