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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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5日 | ||
一、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20日,潍坊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天津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公司将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班子”。第十五条约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2名、乙方推荐1名;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需要,确定经营管理班子职数构成。总经理人选由乙方推荐1名,任职三年后可通过市场招聘。乙方推荐1名技术副总经理人选,甲方推荐1名财务总监人选”。2019年12月26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天津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经理1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2020年11月3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聘任被告高某为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任期三年。2022年10月31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3人,实际出席董事3人,其中董事于某、李某同意本次董事会所作决定,董事高某投反对票,会议作出解聘高某经理职务,重新聘任于某为本公司经理的决定。2022年10月31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为:“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RAC4F29)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编号:3707041010827)、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不慎丢失,特声明作废”。2022年6月10日,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某变更为于某。 二、裁判结果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均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占有。现高某认可其持有原告41本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被告高某持有的上述物品系公司财产,其个人无权占有,应将其持有的41本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返还给原告。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占有合同章、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资料,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账簿41本(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之一,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当前,市场活动中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如何预防法律风险是当前每个民营企业的必修课。我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妥善审理每一起涉企纠纷案件外,针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易发生纠纷风险环节进行了提示,积极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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